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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分等定级详解

【摘要】:农用地的分等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制定,因此农用地分等成果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可比性。农用地分等定级以建立不同行政区内的统一等级序列为目的。在实际操作上,农用地分等是在国家、省、县三个层次上展开,农用地定级主要是在县级进行。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是土地资源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农用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人类不可缺少的生存条件。要实现土地资源持续利用、优化配置和科学管理,保证优地优用及优地农用,保障我国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需要对我国农用地质量做出科学评价。

农用地分等定级是根据农用地的自然属性和经济属性,对农用地的质量优劣进行综合评定,包括质量评价、经济评价、生产力评价、利用程度评价等。主要目的是:①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农用地进行科学、合理、统一、严格管理,提高农用地管理水平提供依据;②为科学量化农用地数量、质量和分布,实施区域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提供依据;③为理顺土地价格体系、培育完善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产合理配置,开展土地整理、土地征用补偿、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等工作提供依据;④为实行农业税制改革,公平合理配赋征收农业税提供依据。

1.农用地分等定级体系

采用“等”和“级”两个层次的体系,划分等别、级别。

(1)农用地分等。农用地等别是依据构成土地质量稳定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农用地质量综合评定。农用地等别划分侧重于反映因农用地潜在的(或理论的)区域自然质量、平均利用水平和平均效益水平不同,而造成的农用地生产力水平差异。

农用地的分等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制定,因此农用地分等成果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可比性。农用地等别分为自然质量等别、利用等别和综合等别3类。自然质量等别主要依据影响农地质量的自然因素划分;利用等别是在自然等指数基础上,进行土地利用系数修正,得出利用等指数,然后依照利用等指数划分出利用等别;综合等别是在利用等指数基础上,进行经济系数修正,得出综合等指数,然后依照综合等指数划分出综合等别。

(2)农用地级别。农用地级别是依据构成土地质量的自然因素和社会经济因素,根据地方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在行政区(省或县)内进行的农用地质量综合评定。农用地级别划分侧重于反映因农用地现实的(或实际可能的)区域自然质量、利用水平和效益水平不同,而造成的农用地生产力水平差异。

农用地定级成果在县级行政区内具有可比性。等别反映的是由相对稳定的土地性状(如土壤质地等)所决定的生产力的差异;级别是在等别所考虑因素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该行政区(一般为县级)内所有实际对土地生产力有影响的因素,它反映的是现实生产力的差异。

2.农用地分等定级的原则

(1)综合分析原则。农用地质量是各种自然属性、社会经济状况和区位条件综合作用的结果,农用地分等定级应以对造成等级差异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为基础。

(2)分层控制原则。农用地分等定级以建立不同行政区内的统一等级序列为目的。在实际操作上,农用地分等是在国家、省、县三个层次上展开,农用地定级主要是在县级进行。不同层次的评价成果都必须兼顾区域内总体可比性和局部差异性两个方面的要求。在标准条件下,建立分等定级评价体系,进行综合分析,将具有类似特征的土地划入同一土地等或土地级。

(3)主导因素原则。农用地分等定级应根据影响因素的种类及作用的差异,重点分析对土地质量及土地生产力水平具有重要作用的主导因素的影响,突出主导因素对土地分等定级结果的作用。

(4)土地收益差异原则。农用地分等定级既要反映出土地自然质量条件、土地利用水平和社会经济水平的差异及其对不同地区土地生产力水平的影响,也要反映出不同投入水平对不同地域土地生产力水平和收益水平的影响。

(5)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原则。农用地分等定级应尽量把定性的、经验的分析进行量化,以定量计算为主。对现阶段难以定量的自然因素、社会经济因素以及区位条件采用必要的定性分析,将定性分析的结果运用于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的调整和确定阶段的工作中,提高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的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