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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水资源保护情况分析

【摘要】:因而水资源保护、改善水域水质等水环境建设将成为水利建设的主要内容。水利部除了行使水资源管理职责之外,还要负责全国水资源质量监测及信息发布工作。各流域的水资源保护规划同时纳入了经国务院批准的流域综合利用规划。

5.5.2.1 国外水资源保护

人类社会对水的开发利用大致经历以下5个阶段。

(1)以防洪建设为主的阶段。人类社会要发展首先要确保自身的安全,特别是人类开始在水域周边定居之后就必须进行防洪建设。一般是堤防、城墙、城区排水系统等,并且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不断提高防洪建设水平。

(2)以供水建设为主的阶段。人类社会防洪安全得到一定保障之后,经济就会发展。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水的供需矛盾就日益突出,这时各种引水、配水等供水系统的建设成为水利建设的主要内容,经济越发展,要求供水能力和保证率越高。

(3)以水资源保护为主的阶段。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供水量越高,排污量增加,水域的污染将造成重大社会问题。因而水资源保护、改善水域水质等水环境建设将成为水利建设的主要内容。

(4)以景观建设为主的阶段。在水质问题基本解决之后,随着人类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事业的发展,人们会对水域周边的景观提出较高的要求。因此,以水域空间管理,为人们提供良好的休息娱乐空间为主要内容的水利建设将首先在城市周边地区得到发展。

(5)以生态修复为主的阶段。随着人们对保护生物多样性意识的增强,人们重新审视自然水域在生态环境中的作用,要求恢复水系自然生态功能的呼声越来越高。水域不仅要清洁、美观,而且要求水域生机盎然。即回归自然、修复水域的生态系统成为目前发达国家水系管理的主要内容。

客观地说,这几个阶段的划分不是绝对的,并且在时间上并不是彼此孤立,而是在某一阶段一个特征表现得更明显。而在很多时候,后一阶段的日渐重视,并不表明前一阶段的事情已做得很完美。欧、美、日等发达国家早在19世纪末就已意识到了水资源保护的重要性,并从立法、机构、投入等方面有所体现,如美国1896年的《河流法》就有水资源保护的内容,1946年就制定了《水污染控制法》。当然国外大规模的水资源保护活动是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进行的,但其在立法、投入等方面已将水景观建设、水系生态修复作为重要内容。

5.2.2.2 我国水资源保护

1.水资源保护机构

水资源保护是水利部的重要职责,在水资源管理方面当前主要以行政区域管理机构为主。水利部在各流域的排出机构代表水利部行使了所在流域部分水资源保护管理职能。水利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国水资源保护管理,包括全国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的组织、水功能区划的组织、水域纳污能力的审定、水资源保护法规的起草等。流域机构水资源保护管理方面的职责主要是草拟适合各流域的水资源保护法规,根据授权进行流域机构管理权限内取水许可水质审查工作,排污口设置的审查工作,组织编制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流域水功能区划等。各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的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水利部除了行使水资源管理职责之外,还要负责全国水资源质量监测及信息发布工作。流域机构设有各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流域监测站网的管理及流域水资源质量公报的发布,在由流域机构负责水文观测的河流、湖泊、水库均应设有水质检测站。各省水文局设有水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省内水环境监测工作,在各地、市、州,设有水文分局,负责辖区内的水质水量监测。2015年,全国共有各类水文测站99575处,通过这些机构形成了全国水资源监测网络。

2.全国水资源保护工作现状

水利部作为全国水资源保护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的水资源保护工作,也有一些工作通过流域机构来进行。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主要以长江黄河、淮河、珠江、海河、松辽、太湖七大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的工作为主。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的主要工作包括: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流域干流及主要支流湖泊水环境监测以及水资源保护管理等其他工作。

(1)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早在20世纪80年代,水利部门就开展了水资源保护规划技术研究,由水利部组织,启动了长江、黄河、淮河、珠江、海河、松辽、太湖等七大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组织流域内各地方水利、环境保护部门进行了流域污染调查、预测,并结合水质保护目标,拟订了包括水污染防治在内的水资源保护措施,对当时突出的点源污染提出了各项治理措施。各流域的水资源保护规划同时纳入了经国务院批准的流域综合利用规划。

“九五”期间,国家针对污染严重的情况,开展了淮河、辽河、海河、太湖、巢湖、滇池等“三河三湖”的治理工作,各水体相继开展了水污染防治规划,这些规划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包括一些方法基本上与原来的水资源保护规划一致。“十五” 期间,针对我国日益严重的水资源形势,从保障国家水资源安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高度出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自2002年起,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牵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全国水资源规划》的编制工作,2010年国务院正式批复了《全国水资源规划》。该规划涵盖全国、流域和行政区域三个层面,是我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的重要依据。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对指导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水资源宏观配置、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与科学管理工作,着力解决我国突出的水资源问题,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推动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十二五”期间,为加强新形势下的水资源保护、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和大力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着力构建水资源保护和河湖健康保障体系,水利部于2011年8月启动了《全国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工作,规划编制的重点做好顶层设计、水量保障、水质保护和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四大方面任务。

(2)水环境监测。流域机构开展水质监测始于20世纪50年代,首先主要是依托各流域水文机构开展水质理化监测,项目比较少。70年代中后期,根据我国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需要,各流域相继开展了表征污染指标的项目监测,包括重金属离子和有机污染物及有毒物质的监测。70年代末,各流域基本上形成了以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为主体,包括地方水利部门及其他部门监测机构的流域水质监测网络,经过30多年的健全和完善,2015年已有水质监测站14560多个,监测范围覆盖了全国主要的地表水体,常规监测项目30多项,已取得海量监测数据,并形成了全国计算机数据库。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同时是各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2015年已建成水环境监测(分)中心311个,对流域监测站网进行管理,并代表水利部发布流域年度水资源质量公报。

(3)其他水资源保护工作。主要是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建设项目的水资源保护主要是结合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的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流域机构主要是受水利部的委托对一些由国务院审批的水利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进行预审。“三同时”制度的实施,流域机构主要是受水利部的委托,对一些水利工程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这些工作主要集中在水利行业内部,范围小。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主要是配合流域机构其他部门对取水项目进行取水许可的水质管理,包括预申请、申请的水质方面的审查,取水许可工程的水质方面的验收,取水许可证年审中的水质审查及取水许可水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主要是配合流域机构河道管理部门进行排污口设置方面的审查。

地方水利部门水资源保护工作相对流域机构来说较薄弱,其主要工作集中于水资源保护规划、水质监测以及水资源保护管理等其他工作。

3.我国水资源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水资源保护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水资源质量状况不容乐观;二是水资源保护管理制度方面存在欠缺。

(1)水资源质量方面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地表水、地下水污染未能有效控制,水土流失严重。

1)地表水污染未能得到有效控制。2015年,对全国23.5万km的河流水质状况进行了评价。全年Ⅰ类水河长占评价河长的8.1%,Ⅱ类水河长占44.3%,Ⅲ类水河长占21.8%,Ⅳ类水河长占9.9%,Ⅴ类水河长占4.2%,劣Ⅴ类水河长占11.7%。从水资源分区来看,Ⅰ~Ⅲ类水河长占评价河长比例为:西北诸河区、西南诸河区在97%以上;长江区、东南诸河区、珠江区为79%~85%;黄河区、松花江区为66%~70%;辽河区、淮河区、海河区分别为52%、45%和34%。2015年,对116个主要湖泊共2.8万km2水面进行了水质评价。全年总体水质为Ⅰ~Ⅲ类的湖泊有29个,Ⅳ~Ⅴ类湖泊60个,劣Ⅴ类湖泊27个,分别占评价湖泊总数的25.0%、51.7%和23.3%。处于中营养状态的湖泊占评价湖泊总数的21.7%;处于富营养状态的湖泊占评价湖泊总数的78.3%。国家重点治理的“三湖”:太湖处于中度富营养状态,若总氮不参加评价,全湖总体水质为Ⅳ类;滇池处于中度富营养状态,无论总氮是否参加评价,水质均为Ⅴ类;巢湖整体处于中度富营养状态,无论总氮是否参加评价,总体水质均为Ⅴ类。

由于水质污染,我国水质型缺水范围不断扩大。我国现有城市660座,其中有半数以上存在不同程度的缺水问题。资源型缺水、工程型缺水和水质型缺水三大类型中,水质型缺水的比例在逐年升高,如长江三角洲地区是我国经济发达地区,目前普遍存在水质型缺水危机,上海、苏锡常地区本是水乡,因为污染导致城市取水口一再迁移,取水距离越来越远。一些本就缺水的地区因地面水质污染,不得不超采地下水,又引发地下水持续下降的种种问题,形成了恶性循环。

2)地下水超采严重,地下水质污染有发展趋势。地下水是一些缺水地区主要供水水源,如河北省80%的用水来自地下水,山西太原80%以上城市用水由地下水供给。在一些集中用水区,因开采量超过补给量,致使地下水位持续下降。近年来,华北平原地区的地下水位以每年1m的速度下降,北京、保定、太原、石家庄等大中城市地下水位下降更加明显。地下水位下降形成漏斗区,在西安、天津、上海、常州等城市出现了地面沉降,并引发地质灾害。地下水的过量开采,还使沿海地区出现海水入侵,造成水质污染。

由于地下水与地面水的补给关系,地面水污染及地下水补给区域土地、农业不合理的开发,造成化肥、农药等大量污染物质渗入地下,污染地下水质。我国目前表现最明显的是硝酸盐污染和石油化工产品污染。2015年,对分布于松辽平原、黄淮海平原、山西及西北地区盆地和平原、江汉平原重点区域的2103眼地下水水井进行了水质监测,监测对象以易受地表或土壤水污染下渗影响的浅层地下水为主,水质综合评价结果总体较差。水质优良、良好、较好、较差和极差的测站比例分别为0.6%、19.8%、0%、48.4%和31.2%。“三氮”污染较重,部分地区存在一定程度的重金属和有毒有机物污染。

3)水土流失严重。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公报》,截至2011年年底,我国水土流失面积为294.91万km2。据有关资料介绍,我国每年流失泥沙总量50亿t。目前,全国水土流失最严重的地区是黄河中上游的黄土高原、长江中上游、南方山区、北方山区和东北黑土山区等。一些地区陡坡开荒、滥伐林木、过度樵采、超载放牧等短期行为仍十分严重。

(2)水资源保护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水资源保护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体制不完善。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以行政区域管理为主的体制,在水资源管理上实行的是“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具体到水资源保护,不仅忽略了被国内外广泛证明了的行之有效的流域管理体制,更由于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长期处于关系不清的状态,而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分属水利部和环境保护部门不同的部门主管,造成了权力重叠及工作中的摩擦和交叉。目前我国还没有按水资源的客观实际及水资源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形成“统一管理为前提,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

2)反映市场经济原则不明显,投入不足。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根据资源的经济属性,水资源的问题也应该按市场机制运作,水资源保护的资金来源应纳入整个经济的大循环。但我国现有水的收费中,水资源费、水费、排污费、超标排污费、排污水费在其用途中还没有完全反映水资源保护工作,目前水资源保护还没有经常的、稳定的经费来源,经费有限,满足不了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