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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减排控制量的计算方法

【摘要】:以水功能区为单元,将污染物入河量与纳污能力相比较,如果污染物入河量超过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需要计算入河削减量和相应的排放削减量;反之,制订入河控制量和排放控制量。水功能区排放削减量等于水功能区所对应的陆域范围内在某一时期的污染物排放削减量之和。一般情况下,对经济欠发达、水资源丰富、现状水质良好的地区,污染物入河控制量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

以水功能区为单元,将污染物入河量与纳污能力相比较,如果污染物入河量超过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需要计算入河削减量和相应的排放削减量;反之,制订入河控制量和排放控制量。排放削减量和排放控制量均需要进一步分配到相应的陆域。

1.污染物入河削减量

水功能区某一时期的污染物入河量与相应的纳污能力之差,即为该时期水功能区的污染物入河削减量。

水功能区规划水平年的污染物入河削减量除以入河系数,即可得到水功能区的排放削减量。水功能区排放削减量等于水功能区所对应的陆域范围内在某一时期的污染物排放削减量之和。按照核定的该水域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有条件将污染物排放削减量分配到污染源时,主要应考虑各污染源现状排污量及其对水功能区水体污染物的“贡献”率,综合考虑各污染源目前的治理现状、治理能力、治理水平以及应采取的治理措施等因素。

2.污染物入河控制量

当水功能区某一时期的污染物入河量预测结果小于纳污能力时,为有效控制污染物入河量,应确定水功能区污染物入河控制量。确定入河控制量时,应考虑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水资源可利用量、经济与社会发展现状及未来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等。

一般情况下,对经济欠发达、水资源丰富、现状水质良好的地区,污染物入河控制量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

水功能区某一时期的污染物入河控制量除以入河系数,即可得到功能区的排放控制量。

将污染物排放控制量分配到各主要污染源,应根据各污染源的现状排污量,企业的生产规模、经济效益及其所生产的产品对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重要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按国家规定应予关停的企业可不再分配其排放控制量。根据产业布局应予限产或限制发展的企业,在分配排放控制量时也应予以相应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