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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环境容量的基本概念及组成要素分析

【摘要】:水环境容量由稀释容量和自净容量两部分组成,分别反映污染物在水体中迁移转化的物理稀释与自然净化的作用。

1.水环境容量

通常在水资源开发利用区域内,按给定的水质目标和设计水量、水质条件,在水体使用功能不受破坏的条件下,水域能纳污染物的最大量称为水环境容量。

水环境容量由稀释容量和自净容量两部分组成,分别反映污染物在水体中迁移转化的物理稀释与自然净化的作用。只要有稀释水量,就存在稀释容量。只要有综合衰减因素,就存在自净容量。通常稀释容量大于自净容量,在净污比大于10~20的水体,可仅计算稀释容量。自净容量中设计流量的作用大于综合衰减因素。利用常规监测资料估算水质模型中的综合衰减系数,相当于加乘安全系数的处理方法,精度能满足水资源保护规划与管理的要求。

2.水体纳污能力

在给定水域的水文、水动力学条件、排污口位置及方式情况下,满足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标准的排污口最大排放量,定义为该水域在上述情况下所能容纳的污染物总量,通常称为水体纳污能力。

从污染物在水体中分布状况来看,水功能区可以是一块完全均匀混合的水体,也可以是一段有污染物衰减作用的河段,还可以是纵向衰减和横向混合作用同时发生的混合区。

3.区域容许排污量

按照水资源保护规划目标,或将水体纳污能力加乘安全系数,或根据规划区域内排污总量的控制要求,在经过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后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称为区域容许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