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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区划分类及指标详解

【摘要】:饮用水源区的一级保护范围按Ⅱ类水质标准、二级保护范围按Ⅲ类水质标准进行管理。工业用水区按Ⅳ类水质标准进行管理。省级风景名胜区所涉及的水域。景观和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按Ⅳ类水质标准进行管理。

1.饮用水源区

饮用水源区是指提供生活饮用水的水域。其划分的条件为:①城市已有和规划的生活饮用水取水口较集中的水域;②每个用水户取水量不小于省(直辖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细则规定的取水限额。

饮用水源区的一级保护范围按Ⅱ类水质标准、二级保护范围按Ⅲ类水质标准进行管理。

2.工业用水区

工业用水区是指提供城镇工业用水需要的水域。其划分条件是:①已有或规划的工矿企业生产用水的集中取水池;②每个用水户取水量不小于省(直辖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细则规定的取水限额。

工业用水区按Ⅳ类水质标准进行管理。根据地表水资源的用途及保护要求,湖泊、水库不设Ⅳ类水质标准的功能区。

3.农业用水区

农业用水区是指满足农业灌溉用水需要的水域。其划分的条件是:①已有或规划的农业灌溉区用水集中取水地;②每个用水户取水量不小于省(直辖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细则规定的最小取水限额。

农业用水区按Ⅴ类水质标准进行管理。考虑到农业用水区下游功能区水质要求和河流水资源保护要求,河流的农业用水水质以执行《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中的Ⅴ类水质标准为主,同时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

4.渔业用水区

渔业用水区是指只有鱼、虾、蟹、贝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及洄游通道功能的水域,养殖鱼虾蟹藻类等水生动植物的水域。其划分的条件是:①主要经济鱼类的产卵、索饵、洄游通道,以及历史悠久或新辟人工放养和保护的渔业水域;②水文条件良好,水交换畅通;③有合适的地形、底质。

珍贵鱼类保护区范围内及鱼虾产卵范围内的水域按Ⅱ类水质标准进行管理;一般鱼类保护区,按Ⅲ类水质标准进行管理。

5.景观娱乐用水区

景观娱乐用水区是指满足景观、疗养、度假和娱乐需要为目的的江、河、湖、库等水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为景观娱乐用水区。

(1)有供千人以上度假、娱乐、运动场所涉及的水域。

(2)有省级以上知名度的水上运动场。

(3)省级风景名胜区所涉及的水域。

景观和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按Ⅳ类水质标准进行管理。

6.过渡区

过渡区是指为使水质要求有差异的相邻功能区顺利衔接而划定的水域。其划分的条件为:①下游用水要求高于上游水质状况;②在有双向水流的水域,且水质要求不同的相邻区功能之间。

过渡区应设置在下游水质要求较上游水质要求高的功能区之间,如排污控制区下游至其他功能区的上游段,该区的长短取决于排污控制区和其他功能区的浓度梯度,由数学模拟计算确定,如果计算出来的结果太长,那么就要对排污控制区的水质进行重新限制。

7.排污控制区

排污控制区是指接纳生活、生产污废水比较集中,接纳的污(废)水对水环境无重大不利影响的区域。其划分的条件为:①接纳废水中污染物为可稀释降解的;②水域的稀释自净能力较强,其水文、生态特性适宜于作为排污控制区。

排污控制区应设置在河流干、支流的入河排污口或支流汇入口所在区域、城市排污明渠、利用污水灌溉的干渠。入河排污口所在的排污控制区范围为该河段上游第一个排污口上游100m至最末一个排污口下游200m。该区内污染物浓度可以超Ⅴ类水质标准,但必须小于地面水排放标准的限制,并保证通过过渡区后达到下游的功能区水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