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一级区划分类及指标解析

一级区划分类及指标解析

【摘要】:该区内严格禁止进行对水质水量产生影响的开发活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就可以称为保护区。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用水水域。该区内应维持水资源现状不遭破坏。开发利用区的水质管理标准:按二级区划分类分别执行相应的水质标准。缓冲区的水质管理标准:按上下游水功能要求及本区内实际需要执行相关水质标准或按现状控制。

1.保护区

保护区是指对水资源、自然生态及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有重要意义的水域。该区内严格禁止进行对水质水量产生影响的开发活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就可以称为保护区。

(1)源头水保护区,是指以保护水资源为目的,在重要河流的源头河段划出专门保护的区域。

(2)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用水水域。

(3)具有典型的生态保护意义的自然环境所在水域。

(4)跨流域、跨省及省内的大型调水工程水源地,即调水工程的水源区。

保护区的水质管理标准:执行《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Ⅰ类、Ⅱ类水质标准。

2.保留区

保留区是指目前开发利用程度不高,为今后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而预留的水域。该区内应维持水资源现状不遭破坏。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就可以称为保留区。

(1)受人类活动影响较少,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较低的水域。(2)目前不具备开发条件的水域。

(3)考虑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为今后的发展预留的水资源区。保留区的水质管理标准:按现状水质标准控制。

3.开发利用区

开发利用区是指具有满足饮用水源地、工农业生产、城镇生活、渔业和娱乐排污控制等多种需求的水域。该区内的具体开发活动必须服从二级功能区的要求。

开发利用区的水质管理标准:按二级区划分类分别执行相应的水质标准。

4.缓冲区

缓冲区是指为协调省际间、矛盾突出的地区间用水关系,以及在保护区与开发利用区相接时,为满足保护区水质要求而划定的水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划为缓冲区。

(1)跨省行政区域河流、湖泊的边界附近水域。

(2)省际边界河流、湖泊的边界附近水域。

(3)用水矛盾突出的地区之间水域。

(4)保护区与开发利用区紧密相连的水域。

缓冲区的水质管理标准:按上下游水功能要求及本区内实际需要执行相关水质标准或按现状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