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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与水质类别相关的限值表

【摘要】: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见表5.8。

水质标准是由政府颁布的一种法规,目的在于保障人类健康,保证正常工作和生活条件以及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为了做好水质管理工作,必须制定合理的水质标准,对于天然水体,应该制定什么样的水质标准曾经历了不同的认识阶段。20世纪60年代,对排放到天然水体中的污染物限制很严,并主张修建大量污水处理厂,实现所谓“零排放”。这不仅耗资巨大,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难以实现,而在多数情况下也未必必要,因为任何天然水体,对污染物质都具有一定的净化能力,有些物质适量的存于水中也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因此,近年来人们普遍认识到保护水体的目标应该是使受污染的水体恢复到符合人们需要的最有利的用途。对于饮用水,农业渔业和工业给水及旅游、娱乐用水等都重视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不同地区的用水标准。对不同用途的水库或河段,应有不同的、相应的质量要求,制定出合理的水质标准。

在防治水体污染的范围内,各国水质标准大致可分为四类: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控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控制技术标准及水污染预报标准。下面仅对前两类标准进行介绍。

5.2.2.1 水环境质量标准

根据水环境总体目标和近期目标,为控制和消除污染物对河流水质的污染,在一定时期内要求保持或达到的水环境目标。1983年我国首次颁发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83),经过几次修订,2002年重新颁布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该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此划分为五类。

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惜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梭饵场等。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见表5.8。

表5.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见表5.9。

表5.9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 单位:mg/L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见表5.10。

表5.10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 单位: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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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活饮用水水质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5.11。

表5.11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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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表中NTU为散射浊度单位。
② 特殊情况包括水源限制等情况。
③ CFU为菌落形成单位。
④ 放射性指标规定数值不是限值,而是参考水平。放射性指标超过表1中所规定的数值时,必须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以决定能否饮用。

2.工业用水水质

工业用水大致分为三类,相应制订了不同的水质标准。

(1)冷却用水。主要应用于各种设备的冷凝器里,要求防治在器壁上产生水垢或附着其他物质及免受侵蚀。

(2)锅炉用水。要求尽可能不含悬浮物质,硬度及溶解氧含量也应较低。

(3)生产技术用水,主要用于产品生产过程的处理、清洗和原料等用水,由于产品性质和工艺过程不同,对水质的要求也各不相同。

3.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灌溉用水除了取决于本身的化学成分,同时还与地区的气候特征、土壤含盐及其种类、土壤的渗透性、作物类别、灌溉制度及排水设施等因素有关。水中氮、磷、钾的含量越高,对作物越有利,但它们之间的比例应适当。废水和污水灌溉在国外已有几十年上百年的历史,但大多需经过二级处理后才用于灌溉,实践证明,污水灌溉虽具净化污水、提供肥料的好处,但同时也会出现环境卫生条件变差、土壤盐渍化、污染土壤的问题,我国对城市污水灌溉农田也制订了水质标准。目前我国灌溉污水多未处理,应加以控制。

1985年我国首次颁布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并分别于1992年、2005年对该标准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农田灌溉水质要求见表5.12和表5.13。

表5.12 农田灌溉用水水质基本控制项目标准值

a 加工、烹调及去皮蔬菜
b 生食类蔬菜、瓜类和草本水果
c 具有一定的水利灌排设施。能保证一定的排水和地下水径流条件的地区,或有一定淡水资源能满足冲洗土体中盐分的地区,农田灌溉水质含盐量指标可以适当放宽。

表5.13 农田灌溉用水水质选择性控制项目标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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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渔业水质标准

要求保证与鱼类生活有关的溶解氧和氮、磷、硅等营养物质的含量、控制有毒物质的污染,防止水体富营养化。根据1989年颁布的《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89),渔业水域的水质应符合表5.14所规定的要求。

表5.14 渔业水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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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各项标准数值系指单项测定最高允许值;标准值单项超标,即表明不能保证鱼、虾、贝正常生长繁殖,并产生危害,危害程度应参考背景值、渔业环境的调查数据及有关渔业水质基准资料进行综合评价。

5.地下水质量标准

根据我国地下水水质现状、人体健康基准值及地下水质量保护目标,并参照生活饮用水、工业、农业用水水质要求,1993年国家颁布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将地下水质量划分为五类,见表5.15。

表5.15 地下水质量分类指标

Ⅰ类: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低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

Ⅱ类: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

Ⅲ类:以人体健康基准值为依据,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及工、农业用水。

Ⅳ类:以农业和工业用水要求为依据,除适用于农业和部分工业用水外,适当处理后可作生活饮用水。

Ⅴ类:不宜饮用,其他用水可根据使用目的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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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2 水污染控制排放标准

为了达到水环境质量标准,限制污水排放是主要手段。我国已制订了工业中污染严重的行业污水排放标准,并颁布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在该标准中,将排放的污染物质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两类,第一类污染物为总汞、总铬、总镉等重金属以及一些放射性元素,第二类污染物为p H值、色度、悬浮物、BOD、COD以及其他化学物质。同时规定: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规定的要求;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规定的要求。2002年又颁布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之后又陆续颁布了医疗、皂素业等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应该经过必要的处理才能排入地面水体,当其排入地面水体后,下游最近用水点(一般为排出口下游最近的城镇取水点上游1000m断面处)的水质,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并低于地表水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在城镇取水点的上游1000m及下游100m的范围内,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