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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流域调水水权制度比较

【摘要】:有效的立法和严格依法办事是跨流域调水工程建设与管理获得成功的重要保证。与美国、印度等国家的水权所有制相比,我国的水权制度具有相当大的优越性,国家有权控制、管理、调配水资源,任何个人或集体干预或破坏就是违法。也就是说,在我国,不像美国、印度等国家那样,跨流域调水没有法律障碍,相反是受法律保护和支持的。

水法是一个国家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国家法律[2]。它也是跨流域调水的法律基础和保障。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通过政府立法确立水资源的所有权体制,甚至为跨流域调水专门进行立法。因此,跨流域调水工程的建设、管理和运营有相应的法律制约和保证。美国是建设跨流域调水工程较多的国家之一,从调水工程项目的立项、规划论证,到项目施工管理、投资偿还、水价及水费收取等都是按照法律办事。有效的立法和严格依法办事是跨流域调水工程建设与管理获得成功的重要保证。然而由于美国、印度等国家的政治体制所限,实行“沿岸使用权”制度和“优先使用权”制度以及实行“双重水权”制度,实质是一种变相的私有制。各州或邦的权力相对较大,对水的立法也不尽相同,一些雄心勃勃的跨州或邦的调水规划由于州(或邦)际利益相悖、政治法律阻碍重重,难以协调而无法实现,对此政府也显得力不从心。所以,目前美国已建的24项调水工程绝大多数为州内调水。印度也是一样,跨邦的调水工程几乎都要经过印度高等法院裁决才能实施。而俄罗斯以及其他一些国家,宪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因此,从法律上为中央政府合理配置水资源,实施跨流域调水工程计划奠定了法律基础。南非水资源立法实行重大改革,对水和取水权作了新的规定。原先由土地拥有者和工业所拥有的取水权被废除,但可获得某些补偿用水,不经许可而用水者将受到罚款到判处5年以下的监禁等不等的惩处。农场主所属土地的河流或地下水将不再归农场主使用。所有水的使用将执行许可证制度,重要用户将有优先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水法的第三条明确规定[3]:“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这为我国跨流域调水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奠定了极为重要的法律基础。

与美国、印度等国家的水权所有制相比,我国的水权制度具有相当大的优越性,国家有权控制、管理、调配水资源,任何个人或集体干预或破坏就是违法。从跨流域调水工程的背景来说,这是最重要的背景。也就是说,在我国,不像美国、印度等国家那样,跨流域调水没有法律障碍,相反是受法律保护和支持的。当然,对以水权为核心的涉及跨流域调水和水资源配置、统一管理以及规范、协调水事活动与水事秩序等深层次微观管理问题,还应该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规和具体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