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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跨流域调水主导作用

【摘要】:只有政府才有责任和能力组织建设这类重大项目,因此,政府对跨流域调水主体工程建设将发挥决定性的主导作用。政府在跨流域调水工程的建设与管理上基本实行的是垄断性经营,以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优化配置,满足国家或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在法律上,例如美国联邦政府在水资源利用过程中的介入,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对于美国,应特别着重于参考其联邦政府促进州和流域的规划及其他改革的经验。

跨流域调水一般都为国家或地区的大型或特大型公共水利基础设施。整个跨流域调水工程的规划、设计是从国家和地区全局考虑,安排重大生产力布局的调整以及重要自然资源的优化配置,对稳定国民经济和收入分配以及增强国家竞争力和综合国力,区域协调发展和社会共同富裕、地区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从而实现整个国家或地区范围内的结构升级和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只有政府才有责任和能力组织建设这类重大项目,因此,政府对跨流域调水主体工程建设将发挥决定性的主导作用。同时,国外工程建设的经验也证明,对如此重大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政府决策、协调、支持与管理,包括作为工程建设的投资主体和主渠道,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和行政管理等是跨流域调水工程项目成功的关键[7]

世界许多国家的跨流域调水工程的建设与管理都是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例如美国、俄罗斯、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跨流域的长距离调水工程的建设都具有强烈的政府行为和色彩,由政府统一组织工程建设并且授权工程的运行管理。社会团体与私人可以参与调水工程的建设投资,但不允许私人直接进行开发、建设和管理调水工程。政府在跨流域调水工程的建设与管理上基本实行的是垄断性经营,以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优化配置,满足国家或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以色列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1/32。为解决缺水问题,以色列历届政府都非常重视全国水资源的统一配置和优化利用,实施了全国性的北水南调工程,于1947年后相继建设成多条调水管道系统,实施“全国水网计划”,把北部地区相对丰富的水源引到干旱的中部地区和南部的沙漠地带。解决了这些地区的用水问题,保证了这些地区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法律上,例如美国联邦政府在水资源利用过程中的介入,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①通过联邦保留的水权,政府可将其用于联邦政府所属的保留区的开发,诸如少数民族保留区、军事地区、国家公园、电厂及自然保护区等的用水。②联邦优先权,包括水法律在内,联邦法律优先于州法律。但在实际实施中,这种优先程度打了折扣,很多情况下无法超越州政府有关水权的法规。另外,在州际水的分配方面,联邦法律也对各州之间围绕的州际水资源分配作了规定。通常州际水资源的分配通过国会批准的州际水资源分配协议和法庭裁决以及国会制定的专门法律来实现。

综合国外的经验,政府对水资源的配置是以所有权与使用权为前提的。作为政府的职责与义务,优化水资源配置、提高水的利用率、统筹兼顾到各地区、各行业的用水需求,从而充分发挥水资源的效益,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系统、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其中,政府的水资源配置政策和相应法律法规发挥了调节、指导作用,调节流域经济发展、产业布局和工艺,促进节水,民主协商保障所有公民公平用水,使跨流域调水的受水和调水地区水资源可持续发展。此外,按照上述原则和政策,促进、培育和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政府也是大有作为的。

中央政府和地方(省、邦或州等)政府向跨流域调水工程投入资本金的所有者是国家,政府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对这部分资本的所有权是通过授权营运的,即将企业的国有股权授予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特定经营部门持有,使这些特殊法人成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代表政府具体行使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者的权益。作为国家授权的跨流域调水的特定管理与运营部门,各国的跨流域调水管理机构的情况表明,都具有几个重要特征:首先,这类部门必须得到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正式认可,必须经过政府的明确授权,具有高度的权威性,甚至通过专门立法。其次,这类部门所在的行业是自然垄断性很强的、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而且其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不易区分,往往有较强的公益性,需要政府部门投资;最后,这类部门在国家授权的资产范围内,依法运作国有股权、国有资本,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权利,有利于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优化配置。

从各国的情况看,联邦或准联邦国家政府解决国家级机构及相关问题方面,加拿大是在水行业实施战略规划的联邦制大国的典范,其对水资源的战略规划方法极有借鉴价值。对于美国,应特别着重于参考其联邦政府促进州和流域的规划及其他改革的经验。西班牙和墨西哥等是政府以全面和协调方式解决水问题,他们的经验和教训都有潜在的参考价值。原苏联诸国、巴西和印度及巴基斯坦等国的经验,也值得我国有关方面吸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