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水权分配的法律问题与实践探讨

水权分配的法律问题与实践探讨

【摘要】:例如,1952年,美国高等法院对亚利桑那州对加利福尼亚州的用水权诉讼案进行了判决。科罗拉多河公约的第1批文件签于1922年,当时7个州分享科罗拉多河的河水,拨给加利福尼亚州每年多达54.3亿m3的水权,该州当时拥有的人口最多;亚利桑那州分得35亿m3的水权;而内华达州当时满足于分得的3.7亿m3最小份额的水权。亚利桑那州正在考虑和内华达州达成一项协议,允许内华达州使用亚利桑那州本身并不需要的7400万m3的科罗拉多河水。

用水权的争论由来已久。历史上,美国与其周边国家(特别是墨西哥和加拿大)多次为跨国界河流的用水权问题发生冲突。后来经过反复谈判协商,与周边国家签订了一系列法律和协议。例如,关于格兰德河水利用问题,美国与加拿大制定了“国际水法”。美国与墨西哥关于科罗拉多河水的分配问题也签订了几个协议。

在美国本土,早在1936年,纽约州与特拉华州因纽约调水工程的建设发生了冲突,后经美国高等法院的裁定,纽约市有权利用特拉华河的水,同时有义务从水库系统中放出少量的水以消除冲突。而在西部各州[7],直到现在虽已形成传统的用水权划分,但仍然存在问题,且在许多情况下没有注册,或注册了比实际需要大得多的取水量,从而引起矛盾和争论,有时不得不由联邦高等法院来裁决。例如,1952年,美国高等法院对亚利桑那州加利福尼亚州的用水权诉讼案进行了判决。但在法院审判10年(1952~1963年)后,双方得出结论,科罗拉多河的水资源不能满足两州用水的需要,因此,必须在该流域之外寻找补充水源。甚至在本州内部,用水权的争论也是通过谈判达成协议来解决。例如,1999年,加利福尼亚州最大的三个科罗拉多河用水户就利用科罗拉多河水达成一个新的历史性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是打破法律和传统之间的连带关系,容许水量多余的用户向其他需水用户转让水权。

最近几年[28],其他的水利部门已经开始实施几项战略性措施,最具前途也最招非议的方案是开发科罗拉多河。科罗拉多河占内华达地区水资源的85%,该河也是美国西部开发调控最彻底的河流之一,科罗拉多河为6个州提供水源,各州都小心谨慎地守护着自己的取水权利,根据众所周知的《河流法》法律条款来行使水权。科罗拉多河公约的第1批文件签于1922年,当时7个州分享科罗拉多河的河水,拨给加利福尼亚州每年多达54.3亿m3的水权,该州当时拥有的人口最多;亚利桑那州分得35亿m3的水权;而内华达州当时满足于分得的3.7亿m3最小份额的水权。20世纪80年代以来,内华达州多次寻求修改《河流法》,以谋求取得更多份额的用水权。与此同时,各州都在协商取水配额以满足当前和将来的用水需求。1996年,犹他州宣布;将其部分配额以每年2000万美元的价格租赁给内华达州50年。亚利桑那州正在考虑和内华达州达成一项协议,允许内华达州使用亚利桑那州本身并不需要的7400万m3的科罗拉多河水。在这种情况下,科罗拉多流域下游的3个州——加利福尼亚州、内华达州和亚利桑那州正致力成立一个水源银行,帮助3个州管理水源,鼓励相互交流。图库什市水利局解释说:“我们现在都要努力地将科罗拉多河管理得更好,因为这条河不会永远像现在这样流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