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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第六章

【摘要】:2005年12月2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已经国务院批准,并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予以发布,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的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适用范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原则上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组成类别《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由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目录组成。

2005年12月2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已经国务院批准,并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予以发布,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发布,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进一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节约优先的方针,大力推进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作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是引导投资方向,政府管理投资项目,制定和实施财税、信贷、土地、进出口等政策的重要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的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2)适用范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原则上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

(3)组成类别《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由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目录组成。

1)鼓励类主要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的关键技术、装备及产品。

2)限制类主要是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有关规定,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督促改造和禁止新建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按照以下原则确定限制类产业指导目录:①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工艺技术落后,对产业结构没有改善;②不利于安全生产;③不利于资源和能源节约;④不利于环境保护生态系统的恢复;⑤低水平重复建设比较严重,生产能力明显过剩。

3)淘汰类主要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淘汰类产业指导目录:①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②严重污染环境或严重破坏生态环境;③产品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或行业规定的最低标准;④严重浪费资源、能源。

对淘汰类项目,要禁止投资。各金融机构应停止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按规定限期淘汰。在淘汰期限内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可提高供电价格。对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