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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通过税收政策促进节能

【摘要】:2006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调整的消费税政策规定,将石脑油、润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燃料油等成品油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同时,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的税目、税率。此次通过的车船税法,在小排量汽车上降低了税额幅度。取消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主要包括各种矿产品的精矿、原油等。对上述产品中应征消费税的产品,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

1.企业所得税

对外商投资企业在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减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购进的煤层气抽采泵、钻机、煤层气监测装置、煤层气发电机组、钻井、录井、测井等专用设备,统一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抵免新增所得税,技术开发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2.增值税

对作为节能建筑原材料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在消费税上,《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汽油柴油分别按0.2元/L、0.1元/L征收消费税,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实行差别税率。2006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调整的消费税政策规定,将石脑油、润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燃料油等成品油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同时,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的税目、税率。

3.资源税

现行《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矿产征收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自2004年以来,陆续提高了23个省(区、市)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提高了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税额标准。其中,部分油田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已达到条例规定的最高标准,即30元/t和15元/km3;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地方政府可根据有关油田、矿山的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对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该政策有利于鼓励对低油田和衰竭期矿山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体现了节约能源的方针。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车船税法。根据该法的规定,乘用车的计税依据,将按排气量大小分档计征,并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通过的车船税法,在小排量汽车上降低了税额幅度。乘用车排气量在2.0L(含)以下的乘用车最高税额为660元,细分各档与此前各地区执行的方案没有什么提高。按照新的征税方案,2.0L(含)以下、占乘用车87%左右的车主的名义税负不会增加,存量乘用车的车船税收入与原来收入也基本持平。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发布的2010年产销数据并进行统计,在总体1375万辆(13757794辆)的乘用车销售量中,其中国内制造为1343万辆(13437259辆);国内CKD组装为32万辆(320535辆)。其中排气量在1.0L(含)以下的占14.58%,1.0L以上至1.6L(含)的占54.18%,1.6L以上至2.0L(含)的占20.75%,2.0L以上至2.5L(含)的占8.71%,2.5L以上至3.0L(含)的占1.50%,3.0L以上至4.0L(含)的占0.24%,4.0L以上的占0.04%。

也就是说,2010年国内乘用车总体销量中,2.0L(含)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占整体的89.51%,2.0L以上的占整体的10.49%。再考虑到进口车的比例结构,以乘用车保有量构成的车船税征收税负基础。

4.出口退税

为限制高污染、高能耗、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取消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主要包括各种矿产品的精矿、原油等。对上述产品中应征消费税的产品,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对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降为5%,主要包括铜、镍、铁合金、炼焦煤、焦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