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加强节能监督力度,确保执行到位

加强节能监督力度,确保执行到位

【摘要】:加大节能监督检查力度 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高耗能企业及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禁止淘汰设备异地再用情况,以及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等情况。节能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

(1)健全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进一步严格节能管理制度,明确节能执法主体,强化政策激励,加大惩戒力度。研究制定有关节能的配套法规。加快组织制定和完善主要耗能行业能耗准入标准、节能设计规范,制定和完善主要工业耗能设备、机动车、建筑家用电器、照明产品等能效标准以及公共建筑用能设备运行标准。各地区要研究制定本地区主要耗能产品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位能耗限额。

(2)加强规划指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实现能耗降低的约束性目标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十二五”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的重要内容,明确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认真制定和实施本地区和行业的节能规划。

(3)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 把国家确定的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目标分解落实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人民政府要将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市、县以及重点耗能企业,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每年要定期公布各地区能源消耗情况;要将能耗指标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

(4)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5)强化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 重点耗能企业要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和有效的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节能降耗的积极性。要强化基础工作,配备专职人员,将节能降耗的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并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的跟踪、指导和监督,定期公布重点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其中,对实施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高耗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强化节能目标责任和考核。

(6)完善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制度 加快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在家用电器、电动机汽车和建筑上的应用,不断提高能效标识的社会认知度,引导社会消费行为,促进企业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的研发。推动自愿性节能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推动建立国际协调互认。

(7)加强电力需求侧和电力调度管理 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综合优势,优化城市、企业用电方案,推广应用高效节能技术,推进能效电厂建设,提高电能使用效率。改进发电调度规则,优先安排清洁能源发电,对燃煤火电机组进行优化调度,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实现电力节能、环保和经济调度。

(8)控制室内空调温度 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冬季室内采暖温度设置不高于18℃。有关部门要据此修订完善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有关标准,并加强监督检查。

(9)加大节能监督检查力度 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高耗能企业及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禁止淘汰设备异地再用情况,以及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等情况。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要严厉打击报废机动车和船舶等违法交易活动。节能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