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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绑扎接头规范要求解析

【摘要】:配置在“同一截面内”的下述受力钢筋,其接头的截面面积占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的百分率,应符合下列规定:1)绑扎接头在构件的受拉区中不超过25%,在受压区中不超过50%。直径等于和小于12cm的受压Ⅰ级钢筋的末端,以及轴心受压构件中任意直径的受力钢筋的末端,可不做弯钩;但搭接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30 倍。

根据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规定:直径在25mm 以下的钢筋接头可采用绑扎接头;轴心受拉、小偏心受拉构件和承受震动荷载的构件中,钢筋接头不得采用绑扎接头。

钢筋采用绑扎接头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搭接长度不得小于表9-17 规定的数值。

(2)受拉区域内的光面圆钢筋绑扎接头的末端应做弯钩。螺纹钢筋的绑扎接头末端可不做弯钩。

梁、柱钢筋的接头如采用绑扎接头,则在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范围内应加密钢箍。当搭接钢筋为受拉钢筋时,箍筋间距不应大于5d (d 为两搭接钢筋中较小的直径);当搭接钢筋为受压钢筋时,其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d。钢筋接头应分散布置。配置在“同一截面内”的下述受力钢筋,其接头的截面面积占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的百分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绑扎接头在构件的受拉区中不超过25%,在受压区中不超过50%。

2)焊接与绑扎接头距钢筋弯起点不小于10 倍钢筋直径,也不应位于最大弯矩处。

3)在施工中如分辨不清受拉区或受压区时,其接头的设置应按受拉区的规定办理。

4)两钢筋接头相距在30 倍钢筋直径或50cm以内,两绑扎接头的中距在绑扎搭接长度以内,均作为同一截面。

直径等于和小于12cm的受压Ⅰ级钢筋的末端,以及轴心受压构件中任意直径的受力钢筋的末端,可不做弯钩;但搭接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30 倍。

按疲劳验算的构件不得采用绑扎接头,如采用冷拉Ⅵ级钢筋,不得采用焊接接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