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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与注意事项

【摘要】:严禁切割接上雷管的导爆索。3)引爆电雷管应使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其长度不得小于安全距离。引爆前必须将剩余爆破器材搬到安全区。在山坡上爆破时,下坡方向的安全距离应增大50%。有盲炮或炮数不清时,对火雷管必须经20min后方可进入爆破区检查;对电雷管必须将电源切断并短路、待5min后方可进入爆破区检查。销毁爆破器材应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并按GB 6722的有关规定执行。爆破工程由当地公安部门等分包时,必须签订安全施工协议。

(1)人工向施工作业点运送爆破器材遵守下列规定:

1)炸药和雷管必须由爆破员负责在白天领用,并严格领退手续。

2)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别携带,雷管必须装在内壁有防振垫的专用箱(袋)内,严禁装在衣袋内。运送人员之间的距离应大于15m。

3)炸药和雷管不得任意转交他人。

4)不得用自行车或二轮摩托车运送雷管。

(2)人工打孔时,打锤人不得戴手套,并应站在扶钎人的侧面。

(3)用凿岩机或风钻打孔时,操作人员应戴口罩和风镜,手不得离开钻把上的风门,严禁骑马式作业;更换钻头应先关闭风门。

(4)切割导爆索、导火索应用锋利小刀,严禁用剪刀或钢丝钳剪夹。严禁切割接上雷管的导爆索。

(5)导火索应做燃速试验,其长度应能保证点火人撤到安全区,但不得小于1.2m。

(6)导火索与雷管连接应用胶布粘牢,严禁敲击或用牙咬,严禁触动雷汞部位。

(7)一次引爆的炮孔,必须全部打好后方可装药。

(8)向炮孔内装炸药和雷管,应轻填轻送,不得用力挤压药包;严禁使用金属工具向炮孔内捣送炸药。

(9)炮孔装药后需用泥土填塞孔口,填塞深度遵守下列规定:

1)孔深在0.4~0.6m时不得小于0.3m。

2)孔深在0.6~2.0m时不得小于孔深的1/2。

3)孔深在2.0m以上时不得少于1.0m。

(10)填塞炮孔不得使用石子或易燃材料。

(11)相邻基坑不得同时点火:在同一基坑内不得同时点燃四个以上导火索。

(12)在基坑内点火时遵守下列规定:

1)坑深超过1.5m时,上下应使用梯子。

2)严禁脚踩已点燃的导火索。

3)坑上应设安全监护人

(13)电雷管的使用遵守下列规定:

1)放炮器应由专人保管,电源应由专人控制,闸刀箱应上锁。

2)放炮前严禁将手或钥匙插入放炮器或接线盒内。

3)引爆电雷管应使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其长度不得小于安全距离。

4)电雷管接线前,其脚线必须短接。

5)在强电场严禁使用电雷管。

6)爆破中途遇雷电时,应迅速将已接好的主线、支线端头解开,并分别用绝缘胶布包好。

(14)火雷管的装药与点火、电雷管的接线与引爆必须由同一人担任,严禁两人操作。

(15)引爆前必须将剩余爆破器材搬到安全区。除点火人和监护人外,其他人员必须撤至于安全区,并鸣笛警告,确认无人后方可点火。

(16)浅孔爆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200m;裸露药包爆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400m。在山坡上爆破时,下坡方向的安全距离应增大50%。

(17)无盲炮时,从最后一响算起经5min后方可进入爆破区。有盲炮或炮数不清时,对火雷管必须经20min后方可进入爆破区检查;对电雷管必须将电源切断并短路、待5min后方可进入爆破区检查。

(18)处理盲炮时,严禁从炮孔内掏取炸药和雷管。重新打孔时,新孔应与原孔平行;新孔距盲炮孔不得小于0.3m,距药壶边缘不得小于0.5m。

(19)在城镇地区或爆破点附近有建筑物、架空线时,严禁采用扬弃爆破,必须使用少量炸药进行闷炮爆破,炮眼上应压盖掩护物,并应有减少震动波扩散的措施。

(20)爆扩桩基础施工遵守下列规定:

1)装药前应先检查药包或药条,不得有破裂或密封不良现象。

2)应使用电雷管引爆。

3)与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5m。

4)放炮前应事先与屋内人员联系,敞开玻璃门窗、挂好窗钩。

5)与人身的安全距离:垂直孔和斜孔的顺抛掷方向不得小于40m,斜孔的反抛掷方向不得小于20m。

(21)爆破器材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严禁使用。销毁爆破器材应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并按GB 6722的有关规定执行。

(22)爆破工程由当地公安部门等分包时,必须签订安全施工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