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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管理要求

【摘要】:1.总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1.总的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2.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1)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2)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3)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

(4)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5)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

(6)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

3.特事特办

建设工程施工由于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事先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施工过程工地清理

(1)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停止土石方作业。

(2)进行爆破时,对被爆破的地方进行洒水或者喷淋;实行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除外。

(3)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4)对建筑垃圾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5)在施工现场处置工程渣土时进行洒水或者喷淋。

(6)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沉淀池和排水沟(管)网,确保排水畅通。

(7)施工单位应当对工地泥浆进行三级沉淀后予以排放,禁止直接将工地泥浆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者河道、农田。

(8)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堆放工程渣土的,堆放高度应当低于围档高度,并且不得影响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的安全。

5.工程竣工后工地清理

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拆除施工现场围档和其他施工临时设施,平整施工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