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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小型水利设施合作的成本分担原则及类型

【摘要】:在小型水利设施供给中,农户作为基本的灌溉单元,难以承担高额的成本,需要几个人联合起来合作供给提供。在小型水利设施的合作供给成本分担过程中,分担原则和方式的选择非常重要。在调查中,小型水利设施的功能认知也表明现有农户对小型水利设施的需求集中于灌溉用水方面。

在小型水利设施供给中,农户作为基本的灌溉单元,难以承担高额的成本(贺雪峰、郭亮,2010),需要几个人联合起来合作供给提供。农户采用什么样的成本分担方式势必会影响到农户参与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到农户参与合作的满意度和实施程度。因此,制定公平合理、有效率的成本分担方案是合作供给成功的关键。在小型水利设施的合作供给成本分担过程中,分担原则和方式的选择非常重要。

6.3.1.1 成本分担原则

参与小型水利设施合作供给的农户作为独立的经济主体,在保证整体利益实现的同时,要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利益,必须协调好各参与农户的行为,使合作供给顺利实现。小型水利成本分担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保障基本灌溉用水原则

小型水利设施的充分供给是保障农户灌溉用水的重要条件,合理化农户的出资方式,有利于提高农户合作建设小型水利设施的热情和积极性,最大化满足农户的灌溉用水需求,保障粮食产量(贺雪峰、郭亮,2010)。在调查中,小型水利设施的功能认知也表明现有农户对小型水利设施的需求集中于灌溉用水方面。因此,农户合作制定小型水利设施成本分担原则需要考虑到这种利益协调机制是否能够满足合作农户间健康有序的用水需求。

(2)个人理性原则

传统经济学假设人是理性的,农户将自身利益最大化作为行为选择的标准,追求较高收益和较低的成本。农户建设水利设施成本包括在建设中的投入成本、协商成本和监督成本,只有当参与农户在小型水利合作供给中所分担的成本低于独立供给时的边际成本时,才是有利可图的,农户才会有积极性合作。只有每个参与农户所分担的成本都减少了,且形成一种稳定行为约束关系,小型水利设施的合作供给才能持续稳定进行。

(3)公平原则

由于异质性的存在,在小型水利设施建设过程中农户分担成本偏好和需求不尽相同,享有使用权和支配权不同。成本分担既要考虑实际灌溉用量,也要考虑农户的承受能力,即异质性农户的公平性。成本分担方案的制定只有让每个参与农户的基本利益能够得到保障,让农户感受到自己和别人的待遇一样,才能激发农户进行小型水利设施合作供给兴趣,实现顺利合作。

(4)效率原则

用合作成本和建设后的水利设施带来的种植收益和水利收益等来考察合作效率。如果合作效率提高,意味着每个参与农户分担的合作成本在下降,因此,在制定成本分担方案时,既要考虑到农户间成本分担的公平性,又要考虑到成本分担的效率。追求效率才能促使参与农户自觉为实现整体利益做出努力,形成一种稳定的正向激励。

6.3.1.2 成本分担方式类型

成本是影响农户行为选择的关键(布坎南,2009)。农户进行小型水利设施合作供给需要承担的成本主要包括前期合作建设成本和后期运营维护成本。成本分担方式的不同直接关系到内部结构的整合,进而会影响到农户对小型水利设施的权利配置和利益协调安排,最终影响到农户的积极性(史耀波,2012)。在田野调查和访谈中,我们发现在陕西省咸阳市存在着不同的农户合作供给成本分担方式,主要可归结为以下四类:

(1)按个人收入分担

在小型水利设施的合作供给和运营维护过程中,小型水利设施的投入成本按照农户的个人收入进行分摊。具体的实施办法是:当几个农户达成合作供给协议时,每个人出资的多少按照合作成员个人收入的比例进行分配。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xi为第i个参与合作供给的农户分担的合作供给成本;n 为参与小型水利设施合作供给的总农户数;Yi为第i个农户的收入;C(N)为合作供给的成本。调查表明,按人均收入分担比例占21.1%。这种方式反映的是有钱人多出,没钱人少出,能够缓解低收入农户的压力,但是容易造成搭便车和投机现象,没有钱的农户或者低收入农户谎报自己收入,以投入较低成本,而获得较高收益。

(2)按灌溉面积分担

小型水利设施的投入成本按照每户农户的灌溉面积进行分担。具体的实现办法是:当几个农户达成合作供给协议时,每个人出资的多少按照合作成员各户灌溉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Qi为第i个农户需要灌溉的农田面积。调查中,按照灌溉面积分担方式的比例约有39.5%。按灌溉面积分担方式本质上是按照收益大小出钱,灌溉面积的大小,直接决定了小型水利设施的利用效率和收益水平。根据农户收益的高低进行分配,是充分考虑到每个农户收益的公平性,满足公平原则,但是灌溉面积不是静态不变的,可能会随着农户从事农业生产意愿的改变有所变动,增加征收的成本;与此同时,土地的自然条件如土壤结构不同,吸水性有所差异,容易导致水资源利用的不公平性。

(3)按劳动力人口分担

投入成本按照劳动力人口分担,反映的是完全平均原则,是一种完全的公平主义,即社会产品平均分配(辛波 等,2011)。具体的实施办法是:当几个农户达成合作供给协议时,每个人出资的多少按照合作成员人数平均进行分配。其计算公式为:

实地调查中,按照劳动力分担方式的比例约有30.3%。这种典型“按照人头收费”的优点是征收和核算较为便利,但是在实际调查中,不同土地规模的农户对小型水利设施的利用率有所不同,这种征收方式忽略了小型水利设施主体的使用习惯差异,易造成农户心理失衡,投资后劲乏力。

(4)按水利工程构件分担

将小型水利设施看作是由若干小的水利工程构件组成的整体,如农田灌溉工程可分解为机井、斗灌渠和支灌渠等工程建设。有的农户投资主要的机井建设,有的农户投资渠道建设。具体的实现办法是:当几个农户达成合作供给协议时,合作成员根据投资的水利设备的不同构件出资并进行相应的维护。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Ii为第i个农户参与小型水利设施合作供给进行的水利设备投资。实践调查中,按水利工程构件分担方式的比例约有9.1%。这种按照水利工程构件不同进行合作成本分担,其优点是分工明确,产权明晰,但因为涉及到后期的维护,而且随着小型水利设施的折旧,不同部分的边际报酬递减有所差异,容易产生后期维护成本和获益分配不均,导致合作供给不可持续的风险,同时,会导致有部分合作者存在投机心理,产生“搭便车”的行为,影响到小型水利设施的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