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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供给:实现共同目标的联合行动

【摘要】:郑杭生认为合作是“社会互动中人与人、群体与群体之间为达到对互动各方都有某种益处的共同目标而彼此相互配合的一种联合行动”。合作达成需要同时具备有共同目标和为实现目标能够达成共识并进行行动上的配合、讲究诚信等条件。合作供给是小型水利设施供给的一种主要方式。本书的合作供给重点强调的是农户在某一特定时期,在村级范围内,通过合作的形式联合起来,愿意并且能够提供一定数量的小型水利设施。

合作是农户互动的典型形式。戴维·波普诺(1999)给出的合作定义是“由于单个人无法完成共同目标,需要人们联合起来一起行动”。郑杭生(2012)认为合作是“社会互动中人与人、群体与群体之间为达到对互动各方都有某种益处的共同目标而彼此相互配合的一种联合行动”。合作达成需要同时具备有共同目标和为实现目标能够达成共识并进行行动上的配合、讲究诚信等条件。合作行动主体可以是某个农户也可以是整个群体,其形成的前提是合作中的任意一方无法靠自己的能力或拥有资源实现某一目标。合作形成的关键要素是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农户、拥有共同的目标、形成一定的互动关系。因此,本书将合作定义为在特定社会结构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体或群体为实现某种共同利益或达到某种共同目标而自愿配合和行动的社会互动过程。

合作供给是小型水利设施供给的一种主要方式。本书的合作供给重点强调的是农户在某一特定时期,在村级范围内,通过合作的形式联合起来,愿意并且能够提供一定数量的小型水利设施。这种合作供给主要是由有建设小型水利设施意愿的核心农户发起号召,通过交流、沟通、宣传等方式将有共同合作意愿的农户整合到一起,然后就合作的方式,重点是合作成本分担和小型水利设施建成后的利益共享进行协商,最终达成一致,并按照合约执行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