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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公共产品供给问题

【摘要】:公共产品实现有效供给的前提条件是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大体相当。以此为基础,学者展开了对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探讨。农村公共产品是由当地农村居民参与供给的“产品”。贺雪峰、罗兴佐、朱陈松等、王金国依然坚持国家在村庄公共产品供给中的主体作用。根据农村公共产品的性质和受益范围来确定不同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是实现公共产品有效供给的重要选择。

19世纪末,公共产品理论开始兴起,众多学者对公共产品进行定义,而公共产品的定义主要以萨缪尔森为代表。Samuelson(1954)将公共产品定义为同时具有消费非竞争性和受益非排他性的产品。公共产品供给具有繁荣经济和发展社会的作用(Komives,Whittington和Wu,2001),需要大量被供给。公共产品实现有效供给的前提条件是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大体相当。以此为基础,学者展开了对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探讨。Alesina et al.(1999)认为将政府与私人供给相结合能够提高供给的效率,这既可以避免私人供给的搭便车和产权不明,又可以避免政府失灵。Coase(1974)则强调依靠私人提供和经营公共产品的必然性和可行性。Demsetz(1970)也通过分析得出在排除不付费者的情况下,私人提供公共产品是有效率的。Frank(2010)以水利设施投资为例,认为多中心投入能够增强水利投资的力度和提高供给效率。埃莉诺·奥斯特罗姆(2000)则认为人类社会中的自我组织和自治等非正式制度是解决大量公共资源问题的有效途径,强调了民间合作供给在公共产品供给中的作用。

农村公共产品是由当地农村居民参与供给的“产品”。由于意识到公共产品供给对促进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国际化有正向作用(刘生龙、胡鞍钢,2010),公共产品供给问题备受国内学者关注。当前,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存在主体不足、规模较小、供给结构不合理以及效率较低等突出问题(熊巍,2002;骆永民,2010)。学术界多倾向于从供给主体、供给资金、供给机制等角度研究供给不足问题,认为单中心体制是造成供给不足的主要因素(刘炯、王芳,2005),其中政府投资不足和非政府力量利用不足是关键(贾康、孙洁,2006)。突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局限需要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进行创新(陈永新,2005),公共产品可由政府直接组织生产,也可由私人或农村合作组织生产。宋超群、周玉玺(2010)、惠恩才(2012)、俞雅乖(2012)倡导将国家、民间投资和农户自身投入结合起来供给公共产品。贺雪峰、罗兴佐(2006)、朱陈松等(2010)、王金国(2012)依然坚持国家在村庄公共产品供给中的主体作用。刘佳等(2012)认为省直管县是公共产品的重要财政来源。而孔祥智、涂圣伟(2006)认为政府外市场、民间和第三部门的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功能应不断地被挖掘。彭长生、孟令杰(2007)运用中部地区的调查数据实证分析得出仅靠政府投入无法满足公共产品需求,动员广大农户投入是解决公共物品供给困境重要举措。张林秀等(2005)用调查数据说明村级组织和农民自己是公共产品投资的主体。由农户自愿供给农村社区内的公共产品是有效途径(符加林等,2007)。于水、曲福田(2007)也进一步验证了该观点。根据农村公共产品的性质和受益范围来确定不同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是实现公共产品有效供给的重要选择。如辛波等(2011),提出像灌溉、乡村道路建设等这些具有“俱乐部”性质的公共产品,可以由乡镇级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村民联合来提供。吴士健(2002)等人认为小范围受益的低级公共产品,如小型水利设施,可以由农民以自发合作的方式提供。民间自发参与对解决水利设施管理提供了新思路(张宁等,2012),农户参与是破解小型水利设施供给困境的重要途径(杜威漩,2012;王昕、陆迁,2014)。曲福田等(2013)提出可以由涉农企业进行投资建设,但在水利建设、水利管护的不同阶段,投资资金是有差异的。具体该如何通过农户合作来实现小型水利设施供给的研究几乎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