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的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对施工的监督和管理,也是以施工合同为其重要依据的。施工合同作为建筑商品交换的基本法律形式,贯穿于建筑交易的全过程。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合同秉公办事,监督业主和承包商都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2023-10-14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6.2.1 合同的基本原则
根据《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也就是说,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
2. 自愿的原则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也就是说,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自愿原则贯穿合同活动的全过程,包括: 订不订立合同自愿,与谁订合同自愿,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当然,自愿也不是绝对的,不是想怎样就怎样,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 公平的原则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具体包括: 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力,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 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4. 诚实信用的原则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包括: 第一,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第二,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履行保密等义务; 第三,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称为后契约义务。
5. 遵守法律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不仅涉及当事人之间的问题,有时可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涉及维护经济秩序,合同当事人的意思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表示,不是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必须遵守法律以保证交易在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前提下进行,使市场经济有一个健康、正常的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
6. 合同效力
根据《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所谓法律约束力,就是说,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所谓受法律保护,就是说,如果一方当事人未取得对方当事人同意,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从而使对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受损害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维护自己的权益时,法院就要依法维护,对于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强制其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6.2.2 合同的订立
1. 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第九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①合同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法》的上述条款明确规定,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②合同当事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③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由于主观或客观的原因,不能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亲自签订时,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代理人代理授权人、委托人签订合同时,应向第三人出示授权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委托书写明的授权范围内订立合同。
2. 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1) 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的内容、条款经过协商,做出共同的意思表示的具体方式。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 合同的内容
关于合同一般条款的法理解释如下。
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 住所是指它们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②标的。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事物,即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标的可以是货物、劳务、工程项目或者货币等。依据合同种类的不同,合同的标的也各有不同。例如,买卖合同的标的是货物; 建筑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建设工程项目; 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运输劳务; 借款合同的标的是货币; 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等。
标的是合同的核心,它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焦点。尽管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的主观意向各有不同,但最后必须集中在一个标的上。因此,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时,首先要明确合同的标的,没有标的或者标的不明确,必然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甚至产生纠纷。例如,某养鱼专业户采购“种鱼”时,在合同标的条款栏中,把“亲鱼”误写成“青鱼”而引起诉讼。
③数量。数量是计算标的的尺度。它把标的定量化,以便确立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量化指标,从而计算价款或报酬。国家颁布了《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根据该命令的规定,签订合同时,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做到计量标准化、规范化。如果计量单位不统一,一方面会降低工作效率; 另一方面也会因发生误解而引起纠纷。
④质量。质量是标的物的内在特殊物质属性和一定的社会属性,是标的物物质性差异的具体特征。它是标的物价值和使用价值的集中表现,并决定着标的物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还直接关系到生产的安全和人身的健康等。因此,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必须对标的物的质量做出明确的规定。标的物的质量,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签订; 没有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签订,或者有地方标准的按地方标准签订; 如果标的物是没有上述标准的新产品,可按企业新产品鉴定的标准 (如产品说明书、合格证载明的),写明相应的质量标准。
⑤价款或者报酬。价款通常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取得对方出让的标的物,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 报酬,通常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对方提供劳务、服务等,从而向对方收取一定数额的货币报酬。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是指当事人交付标的和支付价款或报酬的日期,也就是依据合同的约定,权利人要求义务人履行的请求权发生的时间。合同的履行期限,是一项重要条款,当事人必须写明具体的履行起止日期,避免因履行期限不明确而产生纠纷。倘若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只能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交付标的和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地点。它包括标的的交付、提取地点; 服务、劳务或工程项目建设的地点; 价款或报酬结算的地点等。合同履行地点也是一项重要条款,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实现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发生地,还关系到人民法院受理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地问题。因此,合同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时,必须将履行地点写明,并且要写得具体、准确,以免发生差错而引起纠纷。
履行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以哪种方式转移标的物和结算价款。履行方式应视所签订合同的类别而定。例如,买卖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作合同,其履行方式均有所不同,此外在某些合同中还应当写明包装、结算等方式,以利于合同的完善履行。
⑦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或双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偿付赔偿金以及发生意外事故的处理等其他责任。法律有规定责任范围的按规定处理; 法律没有规定责任范围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办理。
⑧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是指合同当事人选择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地点等。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解决合同争议时,实行“或仲裁或审判”,即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选择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解决争议; 当事人可以就仲裁机构或诉讼的管辖机关的地点进行议定选择。当事人如果在合同中既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新的仲裁协议,那么当事人只能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合同纠纷,因为起诉权是当事人的法定权。
6.2.3 合同示范文本与格式条款合同
1. 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示范文本是指由一定机关事先拟定的对当事人订立相关合同起示范作用的合同文本。此类合同文本中的合同条款有些内容是拟定好的,有些内容是没有拟定需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填写的。合同的示范文本只供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参考使用,因此合同示范文本与格式条款合同不同。
2. 格式条款合同
格式条款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 (如某些垄断性企业) 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出一定格式的文本。文本中的合同条款在未与另一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已经确定且不可更改。
《合同法》为了维护公平原则,确保格式条款合同文本中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合同作了专门的限制性规定。
第一,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二,格式条款合同中具有《合同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6.2.4 合同的效力
1. 合同无效
(1) 合同无效的概念
合同无效,是指虽经合同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引起不具备或违反了法定条件,国家法律规定不承认其效力的合同。
(2) 《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1) 当事人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的合同的概念
当事人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条件时,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裁定,从而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
(2)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3. 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的法律效力
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是《合同法》中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的重要内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并不表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全部结束。
(1) 合同自始无效和部分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①自始无效,是指合同一旦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即将产生溯及力,使合同从订立时起即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②合同部分无效,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无效,即无效或者被撤销而宣告无效的只涉及合同的部分内容,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时,有关解决争议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时,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依照此项法条的规定,合同中关于解决争议的方法条款的效力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因此不受合同无效、变更或者终止的影响。也即合同无效、合同变更或者合同终止并不必然导致合同中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无效、变更、终止。
6.2.5 合同的履行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
全面、适当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履行义务的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以及履行的方式、地点、期限等,都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
2. 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它贯穿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全过程。因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讲诚信、要守信用、要善意,当事人双方要互相协作,合同才能圆满地履行。
3. 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订立合同起,直到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以及发生争议时对纠纷的解决,都应当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善意地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
4. 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合同法》在若干条款中根据不同的情况对合同的变更,分别作了专门的规定。这些规定更加完善了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并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2.6 违约责任
1. 当事人违约及违约责任的形式
(1) 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依照《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此项规定确立了对违约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只有不可抗力的原因方可免责。至于缔约过失、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则采取过错责任,《合同法》分则中特别规定了过错责任的,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2) 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①继续履行合同,是指违反合同的当事人不论是否已经承担赔偿金或者违约金责任,都必须根据对方的要求,在自己能够履行的条件下,对原合同未履行的部分继续履行。
②采取补救措施,是指在违反合同的事实发生后,为防止损失发生或者扩大,而由违反合同行为人采取修理、重作、更换等措施。
③赔偿损失,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造成对方损失时,应以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补偿。赔偿损失应以实际损失为依据。
2. 当事人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形式如下: 支付价款或报酬是以给付货币形式履行的债务,民法上称为金钱债务。对于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一是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即继续履行; 二是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或逾期利息。例如,工程承包合同中,拖欠工程支付和结算的违约责任。
3. 当事人违反质量约定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格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4. 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其他损失的法律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上述法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在继续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债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5. 当事人违约承担责任的赔偿额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6. 违约金及赔偿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6.2.7 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有时是难免的。如果争议发生了,当事人之间首先应当依据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进行自愿协商解决争议,或者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如果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或裁或审制”的规定,请求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求裁判彼此之间的纠纷。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仲裁裁决、调解书; 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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