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通用计量名词及定义简述

通用计量名词及定义简述

【摘要】:57.强制检定:由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4个方面列入国家强检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所实行的一种定点定期的检定。

1.计量: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

2.可测的量:现象、物体或物质可定性区别和定量确定的属性。

3.量值:一般由一个数乘以测量单位所表示的特定量的大小。

4.基本量:在给定量制中,约定地认为在函数关系上彼此独立的量。

5.导出量:在给定量制中,由基本量的函数所定义的量。

6.量纲:以给定量制中基本量的幂的乘积表示某量的表达式。

7.无量纲量:在量纲表达式中,其基本量量纲的全部指数均为零的量。

8.计量单位:为定量表示同种量的大小而约定的定义和采用的特定量。

9.国际单位制(SI):由国际计量大会(CGPM)采纳和推荐的一种一贯单位制。

10.测量:以确定量值为目的的一组操作。

11.测试:具有试验性质的测量。

12.静态测量:测量期间其值可认为是恒定的量的测量。

13.动态测量:为确定量的瞬时值及(或)其随时间变化的量所进行的测量。

14.测量原理:测量的科学基础。

15.直接测量法:不必测量与被测量有函数关系的其他量,而能直接得到被测量值的测量方法。

16.间接测量法:通过测量与被测量有函数关系的其他量,才能得到被测量值的测量方法。

17.计量器具:单独地或连同辅助设备一起用以进行测量的器具。

18.计量仪器[仪表]:将被测量值转换成可直接观察的示值或等效信息的计量器具。

19.国家计量基准:经国家决定承认的测量标准,在一个国家内作为对有关量的其他测量标准定值的依据。

20.副基准:通过与相同量的基准比对而定值的测量标准。

21.工作计量基准:通过与国家计量基准或副基准比对或校准,用以检定计量标准的计量器具。

22.计量标准:为了定义、实现、保存或复现量的单位或一个或多个量值,用作参考的实物量具、测量仪器、参考物质或测量系统。

23.有证标准物质:附有证书的参考物质,其一种或多种特性值用建立了溯源性的程序确定,使之可溯源到准确复现的表示该特性值的测量单位,每一种出证的特性值都附有给定置信水平的不确定度。

24.工作计量器具:用于现场测量而不用于检定工作的计量器具。

25.准确度等级:符合一定的计量要求,使误差保持在规定极限以内的测量仪器的等别、级别。

26.量程:标称范围的两极限之差的模。

27.测量范围:测量仪器的误差处在规定极限内的一组被测量的值。

28.灵敏度:测量仪器的响应的变化除以对应的激励变化。

29.稳定性:测量仪器保持其计量特性随时间恒定的能力。

30.可靠性:计量仪器在规定条件下和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功能的能力。

31.测量误差:测量结果减去被测量的真值。

32.测得值:从计量器具直接得出或经过必要计算而得出的量值。

33.实际值:满足规定准确度的用来代替真值使用的量值。

34.测量结果:由测量所得的赋予被测量的值。

35.未修正结果:系统误差修正前的测量结果。

36.观测误差:在测量过程中由于观测者主观判断所引起的误差。

37.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在相同测量条件下,对同一被测量进行连续多次测量所得结果之间的一致性。

38.测量结果的复现性:在改变了的测量条件下,同一被测量的测量结果之间的一致性。

39.系统误差:在重复性条件下,对同一被测量进行无限多次测量所得结果的平均值与被测量的真值之差。

40.随机误差:测量结果与在重复性条件下,对同一被测量进行无限多次测量所得结果的平均值之差。

41.修正值:用代数方法与未修正测量结果相加,以补偿其系统误差的值。

42.算术平均值:一个被测量的n个测得值的代数和除以n而得的商。

43.加权算术平均值:在对某一被测量的多组测量中,考虑到每组测量结果的“权”后,计算出这一列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称为加权算术平均值。加权算术平均值Lp是各组测得值的算术平均值(L1,L2,…,Ln)与相应“权”(p1,p2,…,pn)的乘积之总和被“权”的和(p1+p2+…+pn)除所得的商。用公式表示为:

44.测量精密度:表示测量结果中随机误差大小的程度。

45.测量正确度:表示测量结果中系统误差大小的程度。

46.测量准确度:测量结果与被测量真值之间的一致程度。

47.测量不确定度:表征合理地赋予被测量之值的分散性,与测量结果相联系的参数。

48.绝对误差:测量结果与被测量(约定)真值之差。

49.相对误差:测量的绝对误差与被测量(约定)真值之比。

50.计量仪器的示值误差:计量仪器的示值与被测量(约定)真值之差。

51.允许误差:技术标准、检定规程等对计量器具所规定的允许的误差极限值。

52.引用误差:计量器具的绝对误差与其特定值之比。

53.测量仪器的准确度:测量仪器给出接近于真值的响应的能力。

54.测量仪器的重复性:在相同测量条件下,重复测量同一个被测量,测量仪器提供相近示值的能力。

55.偏差:一个值减去其参考值。

56.溯源性:通过一条具有规定不确定度的不间断的比较链,使测量结果或测量标准的值能够与规定的参考标准,通常是与国家测量标准或国际测量标准联系起来的特性。

57.强制检定:由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4个方面列入国家强检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所实行的一种定点定期的检定。

58.非强制检定:由计量器具使用单位自己或委托具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进行的一种检定。

59.检定周期:计量器具相邻两次周期检定间的时间间隔。

60.检定证书:证明计量器具已经过检定,并获满意结果的文件。

61.检定结果通知书:证明计量器具经过检定不合格的文件。

62.检定标记:加在计量器具上证明该计量器具已进行过检定的标记。

63.校准: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

64.比对:在规定条件下,对相同准确度等级的同种计量基准、标准或工作计量器具之间的量值进行的比较。

65.计量法:国家为统一计量单位制度,保证量值准确可靠,实施计量监督管理而制定的法律法规的总和。

66.计量监督:为核查计量器具是否依照计量法律、法规正确使用和诚实使用,而对计量器具制造、安装、修理或使用进行控制的程序。这种监督也可扩展到对预包装品上指示量正确性的控制。

67.法定计量单位:由国家法律承认、具有法定地位的计量单位。

68.法定计量器具:按计量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的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

69.法定计量部门:负责对计量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70.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各级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以及由其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

71.计量授权:由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赋予技术机构承担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的一种授权。

72.计量认证: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向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技术机构的计量检定和测试的能力、可靠性和公正性所进行的考核和证明。

73.标准不确定度:以标准偏差表示的测量不确定度。

74.合成标准不确定度:当测量结果是由若干个其他量的值求得时,按其他各量的方差或(和)协方差算得的标准不确定度。

75.扩展不确定度:确定测量结果区间的量,合理赋予被测量之值分布的大部分可望含于此区间。

76.包含因子:为求得扩展不确定度,对合成标准不确定度所乘之数字因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