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水电站生态流量核定优化方案

水电站生态流量核定优化方案

【摘要】:各地综合河流需水情况,按需制订河流水量生态调度和电力梯级联合调度方案,落实水电站生态流量下泄过程。鉴于水电站生态流量的量化现状,电站生态流量核定视具体情况按照以下分类核定。位于自然保护区的小水电生态流量,或位于重要生态敏感保护目标的河流(河段),应专题论证核定其生态流量。省级水利和环保部门负责生态流量核定的技术指导、检查督导工作。

各地综合河流需水情况,按需制订河流水量生态调度和电力梯级联合调度方案,落实水电站生态流量下泄过程。鉴于水电站生态流量的量化现状,电站生态流量核定视具体情况按照以下分类核定。

(1)在核定水电站生态流量时,水电站所在流域的综合规划及规划环评,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等项目前期论证设计报告及其批复文件,从保证上下游生态下泄流量的衔接及合理性考虑,批复文件已明确电站生态下泄流量的,直接采用批复成果。存在不一致的或没有规定的,由具有所在河道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2)2003年之前建设的水电站,由于《环境影响评价法》尚未实施,绝大多数电站未明确生态流量泄放标准;部分2003年之后建设的水电站由于各种原因,也未明确生态流量。对于这些水电站,执行现行技术标准计算生态流量,本书关于生态流量的确定可供实践中参考。

(3)位于自然保护区小水电生态流量,或位于重要生态敏感保护目标的河流(河段),应专题论证核定其生态流量。

(4)以综合利用功能为主的小水电站,水电站取水量、取水方式发生改变时,或流域规划调整和电站坝址上下游生态需求发生变化时,需要根据改变后的电站运行参数或生态环境要求重新核定生态流量。

(5)水电站生态流量核定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具有所在河道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生态环境部门联合核定;核定成果由县(市、区)水利和环保部门联合行文逐级上报上级水利、环保部门备案,并通知业主单位遵照执行。省级水利和环保部门负责生态流量核定的技术指导、检查督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