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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战与机遇:中国食品生产者的社会责任

【摘要】:在食品安全的链条中,食品生产者应该是食品安全的主要责任人,中国的食品生产者必须要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其三,在研究主题上,由于食品安全问题涉及的时间、空间及制度内容的跨度范围都比较大,内容相对庞杂,导致论证焦点不够有力,深度上依然有所欠缺。同时,现实过程中存在大量政策协同问题,由于政策类型不同,参与部门组合多样,政策协同过程可能出现多元差异。

(一)研究不足

其一,由于种种条件的限制,本书主要使用事件史的分析方法,通过对政策协同的案例分析进而归纳具有一般趋势的结论。毫无疑问,从协同需要的产生到协同行为的完成,行为主体在其中扮演着一个最具能动性的角色,这一分析模式中一个不足就是对于事件的内部过程和政策部门间的实际互动掌握不足,因而对政策协同的行为主体进行了黑箱化处理。由于理论分析的需要,这一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将执行主体进行了同质化处理,这本身无法有效解释在面临相似处境时不同行为主体的差异化活动,无法解释行为主体在政策协同过程中的差异化的应激过程。同时,出于理论假设的需要,本书将政策协同中的行为主体假设为自利化的理性人主义,这一分析是与现实的政策协同行为不同的。这一行为假设意味着必须通过上级政府强制化的命令来推动政策协同过程,但在现实过程中,诸多基层行为主体是奉行着利他主义的行为模式。但在现实中很难对不同程度和不同类型的利他主义行为模式进行有效区分,甚至也很难区分政策协同过程到底是基于利他主义动机而创造公共价值,抑或者基于理性人动机而谋求晋升等私人利益,这种困难也限制了本研究解释的张力

其二,政策协同是制约我国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但却不是唯一要素。影响食品安全的变量很多,单纯通过食品安全监管政策的协同无法改变全局。食品安全的建立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公众的整体推进。将食品安全问题全部归结为政策协同问题并不能够解释食品安全政策的全部,从这点来看,本研究是初步的、局部的。在食品安全的链条中,食品生产者应该是食品安全的主要责任人,中国的食品生产者必须要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企业在作出决策时不能单纯考虑市场利益,必须将市场利益和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结合起来,企业必须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满足公众的切身要求,有效提升食品安全生产能力和生产水平。当然,要求中国承担社会责任必须有良好的政策环境,西方社会是先有市场后有政府,西方企业的社会责任来源于个人权利的维护;而中国是先有政府后有市场,企业的社会责任来源于国家在个人权利保障方面的责任,由此带来的国家权力的扩张和对社会责任理解的偏差,企业往往将其社会责任理解为经济的发展和繁荣方面所做出的贡献,很少考虑在个人权力和利益保护方面承担的责任。过多考虑经济发展,很少考虑个人发展,这种责任意识的匮乏也影响了企业的成长。因此,无论是个人、社会组织还是企业,都应该在履行社会责任的内容和深度上有更为明确的担当。

其三,在研究主题上,由于食品安全问题涉及的时间、空间及制度内容的跨度范围都比较大,内容相对庞杂,导致论证焦点不够有力,深度上依然有所欠缺。食品安全改革始终处于动态调整之中,政策是不断调整的,效果也在不断强化,有时甚至出现理论预测滞后于改革现实的情况,这也给分析带来了很多障碍。同时,现实过程中存在大量政策协同问题,由于政策类型不同,参与部门组合多样,政策协同过程可能出现多元差异。希望今后可以通过不同情境下多案例的比较研究,对理解中国语境下的政策协同过程的运作机理进行更加深入的比较分析,进而得出更加深入的结论。

(二)研究展望

政策协同仍是政策过程研究不可或缺的领域。推进政策协同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元政策层的态度、意志和决心是其中最为重要的因素。元政策层可以“通过清除内部障碍,组建职能交叉的团队,为顾客提供一步到位的信息和服务,以及一种综合的而不是分散的、常人的眼光评估自身的工作,我们最优秀的组织确实正在将支离破碎的部分重新整合为一个整体”[4]。既要遵循政策协同的内在规律,同时必须要考虑这一政策演变过程中政府的实际执行能力。遵循由局部带动整体,由核心带动外围的思路量力前行、稳步推进,逐步实现时间和空间的协调。协同治理应当考虑实际,脱离实际执行能力协同方案也仅仅是空中楼阁,应从具体情况出发,采取不同的解决方案,建构基本结构和秩序,逐步提升协同的层次和质量。中国政府在协同治理过程中的还有许多需要面对和解决的困难,甚至可能出现治理的危机。但是中国在过去几十年的治理过程中所累积的经验和能力,以及经济发展所聚积的资源与信任,仍然为国家治理的成功转型提供了必要的时间与条件。

【注释】

[1]荣敬本等:《从压力型体制向民主合作体制的转变》,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第7页。

[2]《习近平:推动改革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互动》,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4-12/02/c_1113492626.htm。

[3][美]斯蒂芬·戈德史密斯、威廉·D.埃格斯:《网络化治理:公共部门的新形态》,孙迎春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68页。

[4][美]拉塞尔·林登:《无缝隙政府——公共部门再造指南》,汪大海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