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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责任划分机制:强化食品安全工作统筹协调

【摘要】:在食品安全等相关领域,地方政府承担的责任更大但是资源匮乏,但对中央政府而言则是责任较小而权力资源丰富。发挥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食品安全办综合协调作用,加强各级食品安全办力量,强化食品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完善风险交流和形势会商工作机制。

贝恩认为:“在很多的时候绩效的不理想是由合作的失败导致的。在美国,大部分的公共政策不再是由单一的政府部门来实施,而是通过公共部门、非营利部门和私人部门的相互合作来得以实施的。”[59]这种合作虽然为其他的行为主体参与公共服务的供给和管理打开了大门,但却模糊了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的过程及责任,导致国家的空心化。空心化的提法最早是指发达国家在产业升级换代过程中,其制造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国内物质生产部门萎缩的现象。服务合作提供具有类似的特征,即政府直接的服务能力,包括人才、设施、知识、技能和管理体系,部分地转移政府直接控制的组织之外,相应形成政府对于外部服务者的依赖。当这种依赖发展到高度的水平时,被称为“国家空心化”。[60]国家的空心化使得原来很多由国家承担的责任转移给了私人部门或者社会组织,后者现在承担了很多原先由国家承担的责任。这带来了公私边界模糊,责任认定困难,使得不同的供给主体可能会相互推诿责任、导致“人人有责但却无人负责”的问题。

食品安全治理过程中,上级的政策逻辑是一定的,在权力运行相对封闭的体制下,下级政府权力运行的基本逻辑在于能否满足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上级的要求,这种权力与责任的不平衡也表现在中央和地方层面。在食品安全等相关领域,地方政府承担的责任更大但是资源匮乏,但对中央政府而言则是责任较小而权力资源丰富。在地方,各个部门所面临的问题、所拥有的权力、承担的责任、财政额度、人员编制等方面都是不同的,这也就造成了不同层级的政府之间、同一层级的不同部门之间的权力责任划分出现了权力与责任的不匹配。一些能够对上级政府目标做出重要贡献的部门的地位往往较高,而提供食品安全等公众服务相关部门则地位偏弱。同时,权力和责任的划分并不是均衡的,一些与公众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部门则往往承担了更大的责任,而与食品安全、警察、城管等工作相关的部门往往呈现出权力较小而责任较大的局面,建构权力与责任的平衡机制则是一种必然的途径。

法治化的背景下,政府职权是法定的,相应的协调机制也应该是法定的,唯如此,才能明确各相关部门在协调机制中的职责、运作程序、监督等问题,实现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机制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协调机制的运作提供法律保障,确保协调机制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为此,可以以政府法规和形式出台《部门职责分工协调管理办法》,以法律形式规范的职责分工协调事项作出规定:一是规定职能部门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可进行何种协调,以及如何实施协调意见等;二是规定非职能部门(包括专设的协调机构、上司)行政协调的范围、权限,协调意见的监督实施等;三是规定职责分工协调的原则与纪律、责任;四是规定各种协调方式的使用,包括不同协调方式使用的条件、范围、协调意见的效力等;五是规定对那些有意阻碍协调的处理办法,等等。针对政府内部协调机制的法制规范,不应当仅局限在定机构、定编制、定人员的层面,除了机构和人员的刚性约束,更要注重新体制下的协调程序的建设,对中央政府内部的行政协调主体、协调层级、协调方式手段、议事协调规则、适用范围、权力授予、责任落实、检查追究、配套机制等方面都应当作出一定的规范,“常态的行政协调行为必须穿上制度的外衣”,才能保证行政协调的科学性、权威性和规制性,以更好地促进跨部门的合作,建设协调、高效、法治的服务型政府。

各地要把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作为公共安全问题来抓,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保证监管工作有责任、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支持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发挥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食品安全办综合协调作用,加强各级食品安全办力量,强化食品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完善风险交流和形势会商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投入力度,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和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实现基层装备标准化,保障各级食品安全监管所需经费,特别是检验检测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