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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利益补偿机制,促进政策协同

【摘要】:利益协调包括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间的利益协调。推动政策协同的关键是建立一个利益交流的平台,根据各自的资源互补情况以及交易的成本与收益的基本情况,建立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各专门委员会应该常规性、制度化、定期性地了解、听取下级政府的利益诉求,协调各级政府之间的合作关系、竞争关系,协助本级政府应对、处理其与下级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与争议。

利益在政策协调的逻辑构造中处于核心地位,然而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合作时,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出现分化,这也就形成了不同的利益诉求,利益并未成为政策协同的基本驱动力,反而造成不同主体之间利益整合更加困难。利益协调包括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间的利益协调。宏观政策只有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才能形成府际联动的效果。只有地方政府良好配合,才能够运用多种政策工具,消除政策协同过程中的梗阻现象,顺利实现政策协同。而在政府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中,各个部门也需要利益的重新分配与重新整合。

在政策协同过程中,参与主体众多,参与者之间的差异比较大,存在资源、能力、利益等方面的差距,政策协同过程涉及复杂的利益博弈关系,进而影响到合作效果。推动政策协同的关键是建立一个利益交流的平台,根据各自的资源互补情况以及交易的成本与收益的基本情况,建立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参与主体能够将自身的利益诉求公开讨论,采取多种途径降低交易成本,进而增加部门之间合作的动力,提升部门合作的可能性。只有建立相关的利益表达和整合的途径,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才有动力参与政策协同过程。

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和行政改革的深入,地方利益愈加凸显与强化,而合理、规范、合法的地方利益表达与协调机制也就显得更为重要,应该尽快予以构建。而地方利益表达机制的构建,关键在于设立必要的机构,确立相关的制度,明确各级政府间的权责关系,增加地方政府参与决策的渠道,使得地方利益得以准确、合理、及时地表达。由于上下级政府在进行单一谈判的过程中往往处于不对等的地位,下级政府势单力薄,因此下级政府的利益往往受到侵害,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对此,我国可以参考西方的做法,设立专门的机构代表、维护地方利益。笔者认为,目前该专门机构可设置于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中,作为专门委员会而存在。各专门委员会应该常规性、制度化、定期性地了解、听取下级政府的利益诉求,协调各级政府之间的合作关系、竞争关系,协助本级政府应对、处理其与下级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与争议。与此同时,政府机关的法制机构也可协助政府部门处理上下级政府间的利益冲突问题,使其专业性、法律性职能得以充分发挥。而除此之外,上级政府应该增加下级政府表达其利益诉求的途径,广泛听取下级政府的诉求,征求下级政府的意见,并对所征集意见进行科学研究与深入分析,并召集相关专家与部门领导对下级利益表达意见进行分析和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