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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文化与价值层面的认同

【摘要】:一方面,价值具有文化性,因为价值总是属于人的价值,而人总是文化的人。因为文化生成后又以价值的形式作用于人,从而使文化具有了价值的性质。然而追求公共价值的观念是与组织或个人的理性动机相冲突的,公共价值观念的培养也是长期的过程。权力观是地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能否有效、规范地行使权力、运用权力的价值前提。

文化与价值的关系问题较复杂,在这里只能从价值的文化性和文化的价值性两方面稍作描述。一方面,价值具有文化性,因为价值总是属于人的价值,而人总是文化的人。既然是文化的人,那么文化的人必然具有文化因素,这些因素也就势必进入主体的需要中,而人需要的文化因素,又必然会进入价值中,所以价值必然具有文化性。另一方面,文化具有价值性。因为文化生成后又以价值的形式作用于人,从而使文化具有了价值的性质。文化是一个比较广泛的概念,包括态度、信仰、价值、习惯等。

中国“部际协调”面临着“政府本位”的传统政治文化困境。有学者认为,“政府本位”的政治文化直接造成两种结果:第一,“政府本位”导致政府对社会诉求缺乏有效的反应,社会力量对政府内部的协调难以形成有效“倒逼”机制,这直接影响了政府部际协调由被动转向主动的动力;第二,“政府本位”导致了政府内部的“部门主义”。[53]以此推导,打破这种文化困境是加强部门协调合作的必由之路。我们也可以通过培养一种正确的价值观念来应对这种消极的传统政治文化。

价值观是一种相对稳定的价值选择趋向结构。价值观是在社会实践基础上形成的,一旦形成,就在人的意识与无意识中起着或隐或显的支配作用。人们对活动的选择和参与的积极性直接决定于这些活动在人们意识中是否具有最优价值。价值观念虽然是主观的东西,但它通常会对行动者的决策和行动打上烙印,成为驱动行动者的深层次潜在因素。一个国家公共政策无论确立什么样的目标,最终都要有服务于民族、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作为政策的实施者,各个政府部门如果不能超越私益的价值观念,当与政策原本的公共价值相冲突时,地方政府部门的行动更可能偏离政策的目的。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各个政策部门的协调合作也难以成行,反过来也影响了政策的有效实施。可见,树立公共利益的价值观念是地方政府部门间政策执行过程中协调合作的关键。然而追求公共价值的观念是与组织或个人的理性动机相冲突的,公共价值观念的培养也是长期的过程。但是追求公共利益、创造公共价值是须臾不能忽视的工作。

对于政策部门协调系统来说,行政部门、行政领导者以及行政工作人员既可能是协调的主体,又可能是协调客体。一切取决于一定时空中的政策情境。无论是主体或客体,具备积极的价值观念,有利于政策部门间的协调合作,这对于有效的政策执行无疑是十分重要的。行政部门本身是非人格的,它的人格化是由部门领导者,甚至于行政工作人员组成的。从这个角度说,行政部门价值观念同部门领导及其工作人员所持的价值紧密联系。因此,在这里将注重对“人”价值观念的培养。围绕着“公共价值”,行政工作人员,尤其是行政领导者要树立如下价值观念:

第一,正确政绩观,即地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政绩的评价和看法,不同的政绩观会引导地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产生不同的业绩导向和管理公共事务的方式。地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该树立的政绩观包括:要把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追求政绩的根本目的,要把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为创造政绩的重要内容,要把重实干、求实效作为实现政绩的重要途径,要把党和人民的需求作为评价政绩的重要尺度。总之,就是要树立办实事、务实效、求实绩的正确政绩观。正确的政绩观是地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产生正确行政行为的主观依据,坚持正确的政绩观,能够创造有价值的财富,造福一方百姓。相反,错误的政绩观只会导致侵害群众的利益,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

第二,正确权力观,即地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权力的评价和看法。权力观是地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能否有效、规范地行使权力、运用权力的价值前提。地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该树立的正确权力观是: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人民是权力的所有者;对政府工作人员来说,权力只意味着责任和义务,权力越大,责任也就越大,绝不能把权力当作以权谋私、巧取豪夺、中饱私囊的工具;必须把权力置于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从而确保权力使用者与人民群众保持血肉联系。地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是确保权力的规范使用、提高权力使用效能、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基础。没有正确的权力观的指导和支配,廉洁行政、高效行政、依法行政等都将流于形式,成为空话而不可能实现。另外,中国正确的权力观包括权力配置与运行的系统观和法制与政令的一体观。权力配置与运行的系统观,即地方一级政府的权力配置与运行纳入一体化轨道,强调权力配置和运行的整体效能;法制与政令的一体观,即各级地方政府要自觉维护国家法制与政令的统一性,本部门制定的法规、政策、政令等不得与上级国家机关的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