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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协同:逻辑与实施途径

【摘要】:本书将这种元政策层推动的以消除伪协同等现象为目的的协同行为称为“再协同”。本书将这种行为界定为“再协同”也突出了这一过程的动态性特征。元政策层本身无法从根本上消除伪协同行为,但是也并不意味着陷入了协同—伪协同—再协同的循环。政策协同过程可以逐步调整政策执行层的运作逻辑,进而提升协同的有效性。因此,所谓的协同或再协同只是在某一时段上具有逻辑上的相对意义,从具体执行过程来看,二者具有一定的重合性。

美国学者狄尔·S.莱特(Dir S.Wrignt)在考察美国联邦制中各级和各类政府机构之间的关系时指出,与法律和司法的制约力量相比,政策在影响和决定政府间关系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1]佩里·六等人的整体型政府理论中认为,整体型政府必须做到政策层次的整合,即政府所有的机关单位在政策制定的阶段,即应为政策之整合,对特定之政策目标与结果皆有共识和认同感。整合就是把多个功能单位组合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佩里·六的观点为我们在政策层次寻求建立部门间的适宜关系提供了启示。因此,在公共政策之层面,即在政策初始制定及后续的一系列决策执行中,要从政策的角度为地方政府部门间的适宜关系创造积极的因素。

在政策方面,制度的初始设计谋求建立一个有效的分工,良好的协调、监督、运行和保障机制来应对跨部门问题,当面临横向和纵向的双重分离时,初始制度设计往往失灵。无论初始制度设计是多么科学和规范,制度本身始终存在无法覆盖全部有效监督的空间。这种空间为政策执行者留有足够的博弈余地,政策执行主体都能够寻找到与其相适应的博弈策略,进而改变政策协同的方向和效果,甚至改变政策协同的性质。而破除伪协同的关键则在于不断完善相关的程序,有效增强正式制度监管的规范度,使正式协同变得更为制度化和规范化,并谋求通过多样化的选择策略来有效弱化伪协同的存在逻辑,从而有效减少伪协同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并控制在正式协同允许的范围之内。本书将这种元政策层推动的以消除伪协同等现象为目的的协同行为称为“再协同”。本书将这种行为界定为“再协同”也突出了这一过程的动态性特征。元政策层本身无法从根本上消除伪协同行为,但是也并不意味着陷入了协同—伪协同—再协同的循环。政策协同过程可以逐步调整政策执行层的运作逻辑,进而提升协同的有效性。因此,所谓的协同或再协同只是在某一时段上具有逻辑上的相对意义,从具体执行过程来看,二者具有一定的重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