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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不足的原因及改进方案

【摘要】:但如果将政府部门看作独立的权力利益主体,则政府与政府部门之间、不同的政府部门之间就会出现争权夺利的现象。目前必须由政府审批的项目只有城市规划、土地出让、外商投资等小范围事项,其余事项由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在公共政策的执行中,不同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是保证政策有效性的重要条件,但严重的部门利益往往导致各自为政,甚至是部门间相互争权夺利、责任推诿,甚至引发部门间的冲突。

由于公众对食品安全信息的不完全性,消费者并不了解食品安全水平。食品生产者生产安全的食品则会导致其生产成本的上升,理性视角下的企业只能选择采用更低的生产成本来获取更多的市场份额,获取更多的赢利。因此,市场上就可能会出现劣币淘汰良币的现象和安全食品越来越少的情况。部门利益的主要特征有:

1.部门利益合法化

部门利益的合法化是指行政部门将部门利益运用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出来,以增强其部门利益的可获得性或可持续性。目前,部门利益合法化已成为一种比较隐蔽却经常出现的现象。有些部门打着依法行政的幌子,借助法律法规的力量,使用诸如“职权法定”“程序法定”等口号来谋取或者巩固部门利益。行政立法的初始目的是为行政活动提供法律依据与准绳,减少行政随意性,但一些政府部门却将其作为拓展本部门权限的手段。运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是法律法规留下的空子,不断争权与扩权,诸如增加行政管理项目、增加收费项目、审批环节、行政处罚项目等。而部门权力通过法律的授权并与部门利益直接相关之后,处罚、收费等能够增加部门收益的执法手段被使用的概率大大增加,不但扭曲了公权力的法治宗旨,而且为部门利益设置了保护屏障,难以对其进行纠正。

2.部门利益链条化

县级政府在政策执行中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对于上级政府传达的政策拥有“再决策”的权力。也就是说,在一定程度上,县级政府是同时拥有决策与执行权力的。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决策是对利益进行划分,执行则是将利益实现,如果自己立规矩,容易形成利益的自我认定,从而导致“部门利益法定化”:自己执行,则是亲自实现利益;自己监督,则又弱化了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的强制性,这实际上形成了部门利益链条的“一条龙”[30]。在目前对政府行为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部门利益链条的存在容易导致政府部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以自己的利益与损益值为标准对政策内容进行过滤,得益越多,越积极执行;受损越多则越消极执行,甚至抵制政策或是变换政策内容。[31]

3.政府权力部门化

权力本身可以视作一种利益,也可以视作获得利益的保障,因此政府权力的部门化是形成部门利益的保证与手段,也是部门利益的一种表现形式。政府是由不同的职能部门共同构建而成的统一整体,政府不同部门各司其职,共同执行公共政策,处理公共事务。但如果将政府部门看作独立的权力利益主体,则政府与政府部门之间、不同的政府部门之间就会出现争权夺利的现象。由于政府组织体系本身存在的缺陷和组织立法的滞后,政府部门主义现象严重,将政府权力归为自己,集决策与执行为一身,各自为政并自成体系,甚至出现部门行政的现象。目前必须由政府审批的项目只有城市规划、土地出让、外商投资等小范围事项,其余事项由政府相关部门审批。[32]这虽然限制了部门权力的扩张,但也容易产生政出多门、部门至上的现象。而不同部门掌握不同的审批、管理权限,并且同一政策的执行往往需要多个部门配合,这就更加扩大了部门利益的范围,并容易造成不同部门间对权力与利益的争夺。

部门利益的深化与争夺不但是造成政策执行变异的重要原因,也成为政府改革进程中的掣肘,特别是将部门利益通过法律法规等形式进行合法化的现象,更为部门利益的扩张提供了有力的武器。“法律总是一直在(或者说应当不断)取材于政府结构、气候、宗教、商贸活动以及每个社会的具体情形。”[33]特别是在地方立法层面,地方立法要为其管辖范围内的群体提供中央或上级立法未明确规定的规章制度,或者是要规定符合本辖区具体情况的实施细则。因此地方立法过程对地方政府掌握的资源与获取的信息具有高度依赖性,也就形成了“因时因事”立法的现象。有些部门就会“借壳上市”,将增加或巩固部门利益的文件上升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法规或规章;或者是对法律、政策任意曲解,以部门规章或红头文件的形式扩大或维护部门利益。[34]部门利益的存在会造成严重的危害:一是引发部门间的冲突。在公共政策的执行中,不同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是保证政策有效性的重要条件,但严重的部门利益往往导致各自为政,甚至是部门间相互争权夺利、责任推诿,甚至引发部门间的冲突。二是部门利益容易导致权力寻租。公权力由于部门利益的存在而沦落为谋取部门私利的手段,公权私用容易引发权力腐败、公正性丧失,甚至是是非不清、黑白颠倒的现象。三是部门利益会降低政策执行效果。部门利益所造成的权力异化会导致政府行为公共性的瓦解,损害社会公益,并在政策执行中会因部门私利而歪曲政策内容,违背政策目标,从而降低政策执行效果。

总之,大量的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类协同问题已经不能够简单用官员的素质、能力等主观原因进行解释,因为某一现象大量重复出现背后有一套相对稳定的逻辑。对这种问题的思考需要从环境出发,而不能够简单停留在体制上面,深入挖掘这种过程背后的运作规律,进而进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