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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协同中的制度障碍

【摘要】:制度是嵌入政治经济组织结构中的正式或非正式的规则、程序、惯例和规范,其范围包括宪政秩序、科层制内的操作规程和对相关主体起管制作用的一些惯例。其范围包括宪政秩序、科层体制内的操作规程和对工会行为及银企关系起管制作用的一些惯例。但政策协同的现实运作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偏差,在监管过程中,既有的制度并未达到形式合理性,不同规则、规范之间并不自洽,甚至相互矛盾、冲突、不相容。

制度是嵌入政治经济组织结构中的正式或非正式的规则、程序、惯例和规范,其范围包括宪政秩序、科层制内的操作规程和对相关主体起管制作用的一些惯例。不同的流派对制度重要性的认识不同,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者声称,理性重于制度;而历史制度主义学派则认为:“利益、观念与制度的结构性关系一直是历史制度主义的关怀核心。”[10]一旦界定了制度的实质内涵,也就等于决定了研究方法、分析层次与策略。西伦(Thelen)和斯坦默(Steinmo)主张,既然大多数理论家同意制度不能解释一切事物,那么对制度作一种相对狭窄的界定,并集中研究制度其他变量之间的关系,才有可能产生出分析优势。[11]本书采用历史制度主义学者霍尔对制度的定义,将制度界定为嵌入政体或政治经济组织结构中的正式或非正式的程序、规则、规范和惯例。[12]正式规则是人们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包括政治规则、经济规则和契约,以及由这一系列的规则构成的等级结构。从宪法到成文法,到特殊的细则,最后到个别契约,它们共同约束着人们的行为。其范围包括宪政秩序、科层体制内的操作规程和对工会行为及银企关系起管制作用的一些惯例。由于制度既是决定政府在政策执行中采取何种行为的激励变量,又是约束其行为边界的重要手段,因此首先就需要构建政策执行的制度规范机制。

权力平衡机制是抑制政府权力膨胀并调节权力失衡的重要手段。地方政府的权力结构是在“政行合一”的权力来源基础上形成的横向的以“县委领导下的县长负责制”为主要特征、纵向以上级对下级的控制为主要原则的权力组成形式,这也是决定县级权力运行的基础。对地方政府权力的制衡一方面是指对政府官员尤其是“一把手”权力的制衡,另一方面则是指社会力量对政府整体权力的制衡。而在上下级政府之间,不管是继续推行“市管县”的行政体制还是实施“省管县”的体制改革,在现阶段最重要的是理顺上下级之间的权力关系。制度对政策部门互动的限制表现为对其设立规范化的程序和目标,并以正向认可鼓励某些行动及负向制裁抑制其他行动,本部分主要探讨正式规则意义上的制度。

随着食品安全问题逐渐暴露并且恶化,食品安全监管面临日趋严峻复杂的局面。食品安全问题具有明显的跨界性特征,产业链很长,涉及部门较多,仅凭单一部门无法有效解决相关问题,因此有必要通过加强不同层级之间、同一层级不同部门间合作,统筹各部门职能,实现整体效能的提升与优化。元政策层一直谋求有效建构一个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的制度架构来解决相应的问题。但政策协同的现实运作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偏差,在监管过程中,既有的制度并未达到形式合理性,不同规则、规范之间并不自洽,甚至相互矛盾、冲突、不相容。类似现象的频频发生,已然不能单纯停留在官员个人素质的角度进行解释。这些个别行为的背后有一套严谨的运作机制,需要从制度安排角度来分析和思考这一现象背后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