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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权配置优化方案

【摘要】: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时进一步调整了相关机构和职能,明确由卫生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同时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由卫生部管理。农业部门也不断加强监管的力度。

1.卫生部门

2008年由国务院批准的新“三定”方案再次强调了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卫生许可监管的职责分工,原卫生部卫生监督局调整为一个新司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负担起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查处、卫生行政执法的职责。

从2010年起,我国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多部门、全过程、科学设计的风险监测工作。监测的任务既包括对食品产品安全的常规监测,也包括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服务的各个环节中特定危害因素的检测。监测的范围覆盖了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其中,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安排了29类食品、132个检测项目;食源性疾病致病菌监测安排了对13种食品中的8个主要食源性致病菌的监测。在这次监测中,监测指标在选择优先权和危害因素方面的目的性更强,样本量显著增加,对采样的代表性、实施工作的技术性和数据报送的时效性等方面有更为严格的要求。在卫生部门的协调与组织下,我国逐步建立起覆盖全国各个省、市、县并逐步延伸到农村的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致病菌监测网络。

2.工商部门

2004年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规定了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监管,此后工商部门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的管理。2006年,国家工商总局下发《工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为了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2008年8月国家工商总局增设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进一步加强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3年在中国的政府机构改革中,食品监管职能被划入原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能中,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上组建食品和药品监管局,并授予其综合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的权力。这一改革借鉴美国管理模式,这一模式改变了与卫生部门的权力平衡,但是呈现“出水土不服”的局面。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时进一步调整了相关机构和职能,明确由卫生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同时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由卫生部管理。食药监局成为卫生部管理的国家局,其主要职能调整为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定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13]2008年,国务院又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123号)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改为由地方政府分级管理,业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部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4.农业部门

从2001年开始,农业部组织了大城市农产品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对农产品市场进行监测,种植产品农药残留合格率达到了97%以上。农业部还开展园艺作物标准园建设,推进标准化生产,在基地监测的农药残留合格率达99%,农产品的安全基本上满足消费者需求。[14]为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2005年国务院出台《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正式拉开兽医体制改革的序幕。国家组建了以农业部兽医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及以四个分中心为主体的中央级动物疫病防控体系。整合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等各类机构及其行政执法职能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省、市、县三级组建起来,行政、执法、技术支持三类兽医机构的职能得到理顺。这一机构的最初职能被界定为三个部分,即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的职能。

自2010年起,农业部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并实施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各省(区、市)的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网络。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风险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和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建立覆盖本地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农业部门也不断加强监管的力度。在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诸多因素中,最突出的就是农药残留超标。于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的由农业部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4)所涉及的指标由2012年标准的2293项增加到3650项。[15]

5.质监部门

尽管质监部门成立时间较长,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并未明确质检部门食品卫生执法主体地位,所以质检部门的重点并未放在食品上。2002年之后,质检部门不断加大力度强化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包括不断强化法律,推动国家颁布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来保障质检部门的运行;颁布一系列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制度,规定违规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准生产食品。对检验合格的产品加贴QS标志,没有加贴QS标志的食品不准进入市场销售。质监部门凭借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技术优势逐步取得了食品安全监管的主体地位,2004年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规定了质检部门负责生产加工环节的水平安全监管职能。2005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成立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专门负责食品安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