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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规范演变和评估权授予

【摘要】:在该食品安全法中,不仅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更赋予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的权力。表3-5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期间相关国家部委分工图表来源:根据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整理。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施行阶段(2004—2009年)

2004年9月,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正式确定为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分段监管方式。这一决定规定:“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正式进入分段监管阶段,我国卫生部门的主导地位正式退出历史舞台。在分段监管的模式之下,各个部委获得了食品安全监管的合法权,各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食品安全监管的“五龙治水”格局正式形成。[11]

(二)2009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施行阶段(2009—2013年)

2008年9月,中国发生三鹿婴幼儿奶粉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由于奶农在原料奶中加入大量化学原料三聚氰胺,直接导致一些婴幼儿泌尿系统出现异常。据卫生部通报,截至2008年11月27日8时,全国因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累计筛查婴幼儿2238万余人次,泌尿系统出现异常的患儿共29万余人,累计住院治疗的共5万余人。[12]三聚氰胺事件以极其沉重的代价集中暴露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缺陷与不足,推动了全国人大对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作出进一步调整。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自2009年6月1日起废止,取而代之的是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新的食品安全法以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为重点,用法律形式固定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度,强化监管手段,提高执法能力,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着力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食品安全,为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法律制度保障。新食品安全法的颁布施行,对于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加大惩处力度,提高违法行为成本,发挥法律的重典治乱威慑作用。有利于从法律制度上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该食品安全法中对相关机构的职能进行了进一步规范。除原有农业、卫生、工商、质检、食药等部门外,还出现了一个新的机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通过法律的规定给分段管理一个明确的身份和职权范围。以前的工作中,无论是食药还是工商,在行使协调的权力时,由于各部门之间缺乏统一的上级部门,会遇到各式各样的阻力,这个机构的建立,可以避免以前出现的“协调不动”的情况。在该食品安全法中,不仅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更赋予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的权力。相当一部分监管机构是垂直管理的体系,每年的工作不接受地方政府的考核。这次通过法律明确了地方政府的职责,使地方政府真正有了行使权力的依据,加大了对垂直管理监管机构的约束力。

表3-5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期间相关国家部委分工(2009—2013年)

图表来源:根据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