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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下的激励机制和食品安全监管

【摘要】:激励机制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努力监管获得中央政府奖励的概率,还有一部分是奖励的力度。“由于中央政府在多层委托代理链条中无法有效观察到基层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努力程度,加上上级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绩效考评的主观性较大,只要没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即可,除非发生重大事故,否则被发现失职的概率不高。”

1973年罗斯(Stephen A.Ross)发表《代理的经济理论:委托人问题》一文,最先提出委托-代理理论。该理论主要研究委托人如何设计出一个激励结构来促使代理人为委托人的利益来行动。委托人之所以选择代理人为其服务,主要原因可能是代理人缺少某种经验、知识、信息和实践,也有可能工作的规模大和复杂性高以至承担者本人无法完成,需要他人协调行动。在这种关系中,有两个关键之处。其一,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利益和目标可能不一致;其二,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14]

此后这一理论逐步扩展到政治领域。在科层体系内部同样存在着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关系问题。在私人公司中的委托人为股东,代理人为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府机构之中,委托人则演变为立法机关或者其代表的选民,代理人是各行政官员。委托-代理理论提供了分析部门间合作的新视角。按照这一理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是全体人民不可能全部亲自参与管理国家具体事务,只能够以委托人的身份将管理权交给作为代理人的政府,由政府代为行使,由此形成了政治领域的委托-代理关系。

食品安全监管领域也同样存在着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孙宝国对我国食品安全进行研究之后认为,基层政府作为中央政府食品安全的代理人,是否按照中央政府的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要求行动,主要取决于中央政府所能提供的激励的大小。激励机制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努力监管获得中央政府奖励的概率,还有一部分是奖励的力度。“由于中央政府在多层委托代理链条中无法有效观察到基层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努力程度,加上上级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绩效考评的主观性较大,只要没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即可,除非发生重大事故,否则被发现失职的概率不高。”[15]在这种情况下,基层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动力明显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