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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利益协调:主体多元性的挑战与应对

【摘要】:主体多元性带来了利益多元性。但是随着市场的多元化也造成了政策主体的多元化,权力分属于不同的专门机构,不同部门拥有自身的利益,对不同问题的立场和认知不同,都希望自身的权力最大化。由于利益结构更加多元,政策协同过程需要统筹、协调各类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谋求将某一政策领域中的部门、人员进行整合,寻求不同主体之间利益、矛盾、观点的融合与统一。

政策协同行为属于公共权力的运作范畴,其基本目标在于通过对特定公共权力关系的建构与重构,寻求相关部门对相关政策目标、过程及其内容的认同,进而实现跨部门的有效合作。随着社会发展,需要参与的部门越来越多,协同性公共管理将在未来治理过程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政策协同涉及的主体可以分为横向层面和纵向层面两个维度。从横向上看,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府部门之间的监管与合作。中央各部委被赋予了综合监管职能,职能之间的交叉与重叠在所难免。在2008年进行大部制改革时,在国务院当时的66个部门中,职责多达八十多项。根据一些学者的不完全统计,“仅建设部门就与发改委、交通部门、水利部门、铁道部门、国土部门等24个部门存在职责交叉。另外,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管理涉及14个部委”[13]。从纵向上看,相关部门的隶属关系并不相同,部门业务有重叠,部门边界相互交叉,权力与责任关系无法简单划分。协同行为期望有多元平等的主体参与到协同过程中来,但是参与的主体并不是越多越好,如果参与主体过多,必然会带来更高的行动成本。由于不同主体之间异质性较为明显,存在着诸如目标、利益、资源、能力等方面的差异,不同主体与不同层级之间的沟通和协调难度较大,治理的复杂性相应提升。一旦协调不力,极易产生矛盾和冲突,反而阻滞了共识的产生。

主体多元性带来了利益多元性。在计划经济时代,社会利益结构分化不明显,政策协同所需要满足的利益对象较为清晰。但是随着市场的多元化也造成了政策主体的多元化,权力分属于不同的专门机构,不同部门拥有自身的利益,对不同问题的立场和认知不同,都希望自身的权力最大化。由于利益结构更加多元,政策协同过程需要统筹、协调各类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谋求将某一政策领域中的部门、人员进行整合,寻求不同主体之间利益、矛盾、观点的融合与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