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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工作人员的最大允许剂量当量规定

【摘要】:11.4.7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其接受全身照射的日最大允许剂量当量,不应超过0.05rem;每周最大允许剂量当量为0.3rem,累计终身剂量当量不应超过250rem,每年最大允许剂量当量按表11.4.7的规定。

11.4.1 本条主要是对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单位安全准入的规定,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单位有许可证,从事放射性的作业及技术管理人员持证上岗。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工艺及射线源装置储存设施。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11.4.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从事放射性工作单位,主要负责放射性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并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其危害因素检测工作,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认证许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进行。

11.4.3 用人单位对从事放射性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11.4.4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对从事放射性等职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包括三个阶段:上岗前、在岗期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监护档案。档案包括:个人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健康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资料,并按规定期限妥善保存。

11.4.7 本条对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规定最大允许照射剂量的目的是为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剂量超标进行原因分析,并及时采取针对措施提供依据。

11.4.8 本条对放射源装置贮藏库房的安全管理作了相关规定。目的是为了防止因领用、归还、保管不妥等原因,而发生射线源装置丢失、被盗等事故的发生。仓库常用屏蔽防护材料见表2。

表2 各种射线常用的吸收屏蔽材料

11.4.9 本条是射线装置保管人员的基本要求,其职责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11.4.10 主要参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运输射线装置的安装要求作出规定,目的是保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防止泄漏事故发生。

11.4.11 执行本条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射线源装置公路运输除遵守本条规定外,托运人员应当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运输通行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射线装置的品名、数量、危险性及应急措施等情况;采取必须的安全防护措施等。

11.4.12 本条主要是对射线装置搬运操作安全员的规定,以防止因操作不当而受到射线照射伤害。

11.4.13 本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对使用单位作出要求;第5~8款主要是对操作人员作出的安全要求。

11.4.14 本条重点是对放射防护措施作出规定和要求。第6款是对发生放射事故后报告及采取相关措施的规定,其具体要求应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放射事故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