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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单位消防安全要求及配备规定

【摘要】:11.1.5贮存、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消防安全要求,配备消防人员,配置消防设施以及通信、报警装置。

11.1.1 本标准所称危险物品包括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

11.1.2 危险化学品系指GB 13690中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的单质、化合物或混合物,以及有资料表明其危险的化学品。

11.1.3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11.1.4 贮存、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应定期组织演练。

11.1.5 贮存、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消防安全要求,配备消防人员,配置消防设施以及通信、报警装置。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合格,取得《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11.1.6 危险化学品管理应有下列安全措施:

1 仓库应有严格的保卫制度,人员出入应有登记制度。

2 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进入库区内的机动车辆应采取防火措施。

3 严格执行有毒有害物品入库验收,出库登记和检查制度。

4 各种物品包装要完整无损,如发现破损、渗漏等,须立即进行处理。

5 装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应集中保管或销毁。

6 销毁、处理危险化学品,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同意。

7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8 危险化学品仓库四周,应有良好的排水,设置刺网或围墙,高度不小于2m,与仓库保持规定距离,库区内严禁有其他可燃物品。

9 消防安全重点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2)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3)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4)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11.1.7 贮存危险化学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危险化学品应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有安全距离,不应超量储存。

2 遇水、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应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库房应有防潮、保温等措施。

3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存放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设专人定时测温,必要时应采取降温及隔热措施,不应在露天或高温的地方存放。

4 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应在同一仓库内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