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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气瓶壁厚测定要点及标准

【摘要】: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测定气瓶最小壁厚:高压气瓶的容积残余变形率大于6%;容积大于12L的高压气瓶,重量损失超过5%的;气瓶有严重腐蚀或其他影响强度的缺陷时。

10.5.1 本条引自《气瓶监察规定》第一章第二条,对本节所指气瓶的适应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

10.5.2 瓶帽、防震圈是气瓶防止因碰撞而产生溅漏伤人或火灾事故的必配安全附件。

10.5.3~10.5.5 《气瓶监察规定》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气瓶必须由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监检机构逐只进行监督检验后方可出厂。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在产品明显位置上,以钢印注明制造单位的许可证号和企业代号标志以及气瓶出厂编号,并向用户逐只出具铭牌或其他能固定于气瓶上的产品合格证,按批出具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本条款是依据上述规定为保证气瓶的制造质量和安全使用提出的几项安全要求。

10.5.6、10.5.7 本条款参照《气瓶监察规定》第六章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化学危险品的运输装卸的相关规定对气瓶的运输单位和运输工具(主要是船运、汽车运输及人工搬运)在装运气瓶时为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提出的具体安全措施和作业要求。10.5.7条还参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化学危险品储存的要求,考虑施工现场库存的实际情况提出的基本安全要求。

10.5.9 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特别是金属结构制造、安装工程氧气与乙炔气的用量是最大的,使用的范围也很广;乙炔气的最大特性是易燃,为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现场贮存乙炔气瓶除应遵守10.5.8条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条的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规定。

10.5.11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因生产需要,使用气瓶种类较多,且使用的位置点多面广,控制使用过程中的各类事故尤为重要,本条款考虑上述特点,参照《气瓶监察规定》第四十七条气瓶使用者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的要求,针对施工现场使用气瓶的不安全状态和不安全行为,作出了安全使用气瓶的16款规定。

10.5.17~10.5.21 气瓶的定期检验是保证在用气瓶安全使用的重要手段。气瓶使用单位应按《气瓶监察规定》的要求,分类、分批向当地检验机构送检。此五条规定了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检验项目及报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