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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升压至工作压力前的检查和作业

【摘要】:8锅炉从开始升压至达到工作压力的过程中,应依次进行冲洗压力表,检查手孔、人孔等处是否漏汽、漏水,试开排污阀和给水设备等作业。

10.3.1 锅炉投入运行前,应进行检查验收,并经专门的检验机构检测,同时,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锅〔2003〕2007号)《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凡未经检验合格和办理锅炉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应投入运行。

10.3.2 点火、升压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炉内外检查:应检查锅筒、集箱、炉管、仪表的连接管、炉膛、风管或烟道内有无遗留工具、杂物或堵塞等;检查炉墙、炉门、灰门、风门等是否完整无缺;检查各阀门、管路是否完好,方可关闭所有火孔、手孔、出灰门等;人孔、手孔等封闭后应检查封闭是否严密。

2 安全附件检查:应按照安全附件安装的各项规定,对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排污阀和防爆门等附件进行检查。

3 附属设备检查:应检查送(引)风机、炉排、水处理和综合设备是否齐备,上煤和出渣设备、除尘器、管道等是否完整,经过试运行是否正常。

4 应检查机械设备及其电器装置有无异声、发热、卡住等现象,工作是否正常,绝缘是否良好。

5 锅炉点火前,炉膛和烟道应彻底通风,自然通风时间不少于15min,机械通风不少于5min。

6 新装、移装或大修后的锅炉,应按规定进行烘炉、煮炉后方可投入正常运行。

7 升压时间,对火管锅炉宜为6h;对水管锅炉宜为4h,快装锅炉宜为2h,避免锅炉受热膨胀不均匀。

8 锅炉从开始升压至达到工作压力的过程中,应依次进行冲洗压力表,检查手孔、人孔等处是否漏汽、漏水,试开排污阀和给水设备等作业。

9 当锅炉达到工作压力时,应进一步升高气压,核对安全阀的开启压力,然后再将气压降至工作压力。

10 锅炉并炉供汽(水)应缓慢进行,供汽(水)前应先做好暖管和排尽汽缸、管路内积水与空气。

10.3.3 运行

1 锅炉运行应保持正常水位。水位表应保持清晰、畅通,每班至少冲洗一次。

2 应保持正常的供汽压力和温度,在任何情况下,绝不允许超过规定的汽压和温度,一旦超过时,安全阀应自动排汽(水),安全阀每周至少试拉放汽(水)一次。

3 应均匀供给燃料,合理送风。

4 锅炉运行应定期清灰,按规定做好排污工作。一般锅炉每班排污一次,锅炉运行在高负荷时不允许排污。

5 锅炉运行应做好水处理工作,使锅炉水质达到GB 1576的要求。

6 锅炉运行期间,应经常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检查重点是锅炉外部的可见部位和运行情况,具体内容包括:

1)安全附件、控制仪表等是否完好、灵敏和指示正确。

2)锅炉本体可见部位的铆、焊缝、人孔、手孔、法兰的结合处是否良好,有无渗漏和腐蚀。

3)汽、水管道阀门、给水、上煤、通风、除灰、除尘和水处理等附属设备是否正常。

4)炉膛(燃烧室)内受压元件和炉墙是否完好,有无变形、裂缝、渗漏和松落、倒塌等现象。

5)检查燃烧设备情况,锅炉汽压、水位和供汽量是否稳定、正常。

10.3.4 停炉应遵守下列规定:

1 锅炉停炉应缓慢进行。首先应逐渐降低负荷,减少供煤量和风量,并加高水位,使锅炉水位稍高于正常水位。

2 锅炉暂时停炉(一般不超过12h)压火时应排灰,冲洗水位表,并经常进行检查,保持水位在正常水位,防止炉火复燃。

3 锅炉正常停炉,当炉内水温降到70℃以下时,方可将炉内水完全放出。

10.3.5 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紧急停炉:

1 锅炉水位低于水位表的下部可见边缘。

2 不断加大给水及采取其他措施,水位仍继续下降。

3 锅炉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满水)虽经加强放水,仍不能见到水位时。

4 给水设备全部失效。

5 水位表、压力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

6 设备损坏、炉膛倒塌或锅炉构件被烧等,严重威胁安全运行时。

7 热水锅炉,因水循环不良造成炉水汽化,或锅炉出口热水温度上升到出口压力下与相应饱和温度的差小于20℃。

8 热水锅炉,炉水温度急剧上升超过控制。

9 发生其他异常运行情况威胁锅炉和司炉人员的安全。

10.3.6 进入锅炉内检修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 锅炉内通风良好。

2 照明电压不超过12V。

3 与锅炉相连接的有关阀门、气包等系统应关闭,必要时加装堵板,且被关闭(堵)的阀门上,挂有“内部有人工作禁止开启”的标志牌,外面有人监护。

4 进入锅筒工作的温度应在35℃以下。

5 携带工具应装在工具袋内,进、出应核对数量。与工作无关的任何物品不应带进炉内。进入烟道、炉膛内工作前,应进行通风、防毒、防爆、防火等措施,并将检修炉与其他运行(使用)的设备、烟道、管路、阀门等全部可靠的隔开。

10.3.7 停用锅炉的维护保养

1 对备用或停用的锅炉,应采取防腐措施,做好保养工作。

2 锅炉停炉不超过一周,宜采用压力保养法。停炉不超过一个月宜采用湿式保养,停炉超过一个月或备用的锅炉应采用干式保养法进行保养。

10.3.8 消烟除尘

1 锅炉应有消烟除尘设备,除尘器的容量应与锅炉排烟量相适应。

2 工业和取暖锅炉烟囱出口含尘量,应在200mg/m3以下。

3 除尘设备的质量应符合要求,各部的接缝和烟道接口一定要严密,防止漏风。

4 在除尘器运行期间,要经常检查贮灰斗的存灰,并定期清除;检查排灰装置是否正常、灵活。

5 定期检修锅炉设备时,应同时检修除尘设备。

10.3.9 检验

1 锅炉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查、内外部检验、水压试验等。

2 运行的锅炉每年应进行一次停炉内外部检验。水压试验一般每6年进行一次。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内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

1)新装、移装和停止运行一年以上,需投入或恢复运行时。

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

3)对使用中的锅炉状况有怀疑,需要进行检验时。

3 锅炉停炉定期检验的重点应包括如下内容:

1)上次检验有缺陷的地方。

2)锅炉的内、外表面,特别是在开孔、铆缝、焊缝、刨边等处,有无裂纹、裂口、腐蚀、变形、弯曲、鼓包和过热。

3)管壁有无磨损减薄和腐蚀。

4)铆缝是否严密,有无苛性脆化。

5)胀口是否严密,管端的受胀部位有无环形裂纹。

6)锅炉的拉撑及被拉元件结合处,有无断裂和腐蚀。

7)受压元件或锅炉构架,有无因炉墙或烟道墙损坏发生过热变形。

8)锅筒和砖砌接触处,有无腐蚀。

9)给(出)水管、出气管和排污管等与锅筒的接口处,有无腐蚀、裂纹,连接是否牢固。

10)安全附件、自动控制、信号系统及仪表等,是否齐全、可靠、灵敏。

4 水压试验前,应进行内外部检验,必要时作强度核算。根据不同的锅炉类型按相应的规程(热水锅炉或蒸汽锅炉)规定进行水压试验。不应用水压试验的方法确定锅炉的工作压力。

5 水压试验压力不应超过元件材料在试验温度下屈服强度的90%。

6 水压试验,符合下列情况为合格:

1)在受压元件金属壁和焊缝上没有水珠和水雾。

2)焊铆缝和胀口处,在降到工作压力后不滴水珠。

3)水压试验后,用肉眼观察,没有发现残余变形。

10.3.10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装、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小型锅炉应当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规定的技术要求为准,《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未明确的其他技术要求应当执行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锅〔1987〕4号)《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劳部发〔1997〕74号《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装、修理和改造单位应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3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装前,安装单位应携带有关资料向当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安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应安装锅炉。

4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装、修理和改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锅炉方面的规程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5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装完毕后,由锅炉使用单位组织验收,验收时应当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代表参加。

6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经安装验收合格后,由锅炉使用单位持有关资料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锅炉登记手续,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后应投入使用。

7 小型、常压热水锅炉、小型蒸汽锅炉和小型铝制承压锅炉每2年应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在水压试验前,应进行必要的内外部检查。

8 水压试验应进行1.5倍额定工作压力且不小于0.2MPa的水压试验,保压时间20min,合格标准应当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锅〔1987〕4号)《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209条的规定。

9 小型蒸汽锅炉使用期限应不超过8年,超过8年的予以报废;小型铝制承压锅炉不应采用酸、碱进行清洗。

10 常压热水锅炉安装竣工后,验收时应当有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参加,确认所安装锅炉的非承压性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单位应将有关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11 常压热水锅炉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擅自改变锅炉的结构和安装系数管路、阀门。常压热水锅炉严禁改作承压锅炉使用。

10.3.11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做好锅炉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锅炉本体和安全保护装置等处于完好状态。锅炉设备运行中发现有严重隐患时,应立即停止运行。

10.3.12 在用锅炉应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未取得定期检验合格证的锅炉,不应投入运行。

10.3.13 锅炉装设的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等安全附件在使用过程中应加强维护和定期检验。经常保持安全附件动作灵敏、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