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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排污装置的安装规定

【摘要】:10.2.15锅炉排污装置,应遵守下列规定:1每台锅炉应装独立的排污管,排污管应尽量减少弯头,保证排污畅通,排污管应接到室外安全地点或排污膨胀箱。

10.2.1 本条款引自《锅炉房管理规则》第三条,其目的是以便合理选择锅炉房的位置及锅炉房内的设备布置等,使其符合今后通行、检修及运行的安全要求,并符合周边环境的安全要求。

10.2.2 锅炉房位置的选择应坚持经济、适用、安全、环保的原则,应综合考虑最大的节约能源和提高热效率,同是也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噪声、烟尘和爆炸事故对周边人员及设施的危害。本条款依据上述原则对合理选择锅炉房的位置提出具体的要求。

10.2.3、10.2.4 参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GBJ 16的相关规定,为保护周围人群及操作人员的安全对锅炉房建筑的安全技术要求。

10.2.5 本条款参照《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第124条和第126条的规定。

10.2.7 本条款引自《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10.2.8 本条款依据《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条款中所指严重隐患,为本章第11.3.5条中所列的锅炉在运行中应紧急停炉的9种情况。

10.2.9、10.2.10 参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制定。

10.2.12~10.2.14 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计以及排污阀等是监控锅炉安全运行的主要安全装置,必须动作灵敏、可靠。10.2.14条还参照《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第101条的规定。安装时应注意:压力表安装的位置应便于观察和冲洗,表盘最好向前倾斜15°;压力表与锅筒之间应有存水弯管。

10.2.16 参照《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第103条、第104条和105条的相关规定。

10.2.17 参照《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第109条、第110条和111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