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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和压力容器事故应急措施及报告要求

【摘要】:10.1.13锅炉、压力容器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10.1.1 本章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锅炉、各种常用压力容器及管道的安装运行与维护。

10.1.2 锅炉、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应由取得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工作。

10.1.3 锅炉、压力容器的生产、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10.1.4 购置的锅炉、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应附有制造许可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10.1.5 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方可施工。

10.1.6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 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 锅炉、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 锅炉、压力容器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 锅炉、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校验、检修、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 锅炉、压力容器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10.1.7 锅炉、压力容器应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宜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对自行检查所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10.1.8 锅炉、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应在安全检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应继续使用。

10.1.9 锅炉、压力容器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应查明原因,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10.1.10 锅炉、压力容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10.1.11 锅炉、压力容器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10.1.12 针对锅炉、压力容器可能发生的设备事故,使用单位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演练。

10.1.13 锅炉、压力容器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