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8.4.3爆破工作开始前,应明确规定安全警戒线,制定统一的爆破时间和信号,并在指定地点设安全哨,执勤人员应有红色袖章、红旗和口笛。
8.4.1 在进行爆破设计时,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8.4.2 露天深孔爆破装药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对第一排孔的最小抵抗线进行测定。洞室爆破前应进行安全评估。
8.4.3 爆破工作开始前,应明确规定安全警戒线,制定统一的爆破时间和信号,并在指定地点设安全哨,执勤人员应有红色袖章、红旗和口笛。
8.4.4 装药前,非爆破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均应撤离至指定的安全地点或采取防护措施。撤离之前不应将爆破器材运到工作面。
8.4.5 夜间无照明、浓雾天、雷雨天和5级以上风(含5级)等恶劣天气,均不应进行露天爆破作业。
8.4.6 当井内无关工作人员未撤离工作面时,严禁爆破器材下井。
8.4.7 往井下吊运爆破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检查起吊设备及吊运工具是否安全可靠。
2 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不应运输爆破器材,严禁人员与爆破器材同罐吊运。
3 禁止雷管、炸药同时吊运。
4 吊运速度不应大于1m/s。
5 装雷管的箱子应绝缘。
6 禁止将爆破器材存放在井口房、井底或其他巷道内。
8.4.8 利用电雷管起爆的作业区,加工房以及接近起爆电源线路的任何人,均严禁携带不绝缘的手电筒,以防引起爆炸。
8.4.9 报话机经检查无漏电、感应电时,方可在电力起爆区作为通信联系工具;手持式或其他移动式通信设备进入炮区,应事先关闭。
8.4.10 明挖爆破音响信号规定如下:
1 预告信号:间断鸣三次长声,即鸣30s、停、鸣30s、停、鸣30s;此时现场停止作业,人员迅速撤离。
2 准备信号:在预告信号20min后发布,间断鸣一长、一短三次,即鸣20s、鸣10s、停、鸣20s、鸣10s、停、鸣20s、鸣10s。
3 起爆信号:准备信号10min后发出,连续三短声,即鸣10s、停、鸣10s、停、鸣10s。
4 解除信号:应根据爆破器材的性质及爆破方式,确定炮响后到检查人员进入现场所需等待的时间。检查人员确认安全后,由爆破作业负责人通知警报房发出解除信号:一次长声,鸣60s;在特殊情况下,如准备工作尚未结束,应由爆破负责人通知警报房拖后发布起爆信号,并用广播器通知现场全体人员。
8.4.11 装药时,严禁将爆破器材放在危险地段或机械设备和电源、火源附近。
8.4.12 在下列情况下,禁止装药:
1 炮孔位置、角度、方向、深度不符合要求。
2 孔内岩粉未按要求清除。
3 孔内温度超过35℃。
4 炮区内的其他人员未撤离。
8.4.13 装药和堵塞应使用木、竹制做的炮棍。严禁使用金属棍棒装填。
8.4.14 使用信号管和计时导火索的长度不应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1/3。
8.4.15 爆破后炮工应检查所有装药孔是否全部起爆,如发现盲炮,应及时按照盲炮处理的规定妥善处理,未处理前,应在其附近设警戒人员看守,并设明显标志。
8.4.16 暗挖放炮,自爆破器材进洞开始,即通知有关单位施工人员撤离,并在安全地点设警戒员。禁止非爆破工作人员进入。
8.4.17 地下相向开挖的两端在相距30m以内时,装炮前应通知另一端暂停工作,退到安全地点。当相向开挖的两端相距15m时,一端应停止掘进,单头贯通。斜井相向开挖,除遵守上述规定外,并应对距贯通尚有5m长地段自上端向下打通。
8.4.18 起爆前,应将剩余爆破器材撤出现场,运回药库,严禁藏放于工地。
8.4.19 起爆药包应根据每次爆破需要量进行加工,不应存放、积压,加工起爆药包应在专用的加工房内进行。
8.4.20 加工起爆药包所使用的炸药、雷管、导火索、传爆线,应是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电力起爆时,同一网路应使用同厂同型号的电雷管。
8.4.21 采用火花起爆时,点炮人员事先应选定安全掩蔽地点。当爆破地点没有安全可靠的撤离条件时,严禁使用火花起爆。
8.4.22 当工作面杂散电流大于30mA和有可能产生静电放电或感应电流时,应采用抗杂散电流雷管或非电起爆。
8.4.23 用于潮湿有水工作面的起爆药包,应进行严格的防水处理。
8.4.24 地下井挖,洞内空气含沼气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8.4.25 加工火花起爆药包,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火花起爆使用的导火索,要先做燃速试验,并根据燃速确定长度。非同厂同批的导火索严禁混合使用。切割时要细心操作,严禁剪成马蹄形或过分扭伤,以免影响燃速或不着火出现盲炮。
2 切割好的导火索每10根一把,顺方向盘好,放在干燥处,严禁放在潮湿的地面上。
3 导火索与雷管连接时,应在专用加工房内操作,无关人员不应入内。
4 雷管内有杂物时,应先将管内杂物倒干净,严禁用嘴吹和用工具掏雷管内的杂物。
5 导火索插入纸壳火雷管后,应用胶布将导火索与火雷管相接处缠牢。插入金属壳雷管时,要用安全紧口钳把雷管口与导火索卡紧。严禁用钳子夹雷管有药部位,严禁用牙咬雷管卡紧导火索。
6 插管完毕,应严格清查导火索与雷管使用量是否相符。
7 火雷管插导火索后包缠胶布时,手指应轻微顶住管尾,以免导火索与雷管接触不紧密造成盲炮。
8 加工起爆药包(柱)时,应在爆破作业面附近的安全地点进行,加工数量不应超过当班爆破作业的需要量。
8.4.26 加工电力起爆药包,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用爆破电桥检查电雷管之前,首先检查电桥是否完好,干电池盒子是否拧紧,无异常情况方可使用。
2 选择电雷管时,其电阻误差应不大于0.25Ω。
3 检测各种电雷管时,应将电雷管放入4cm厚木箱内(一次只放10个),在无炸药、无他人的单独房间内单个检测。
4 加工起爆药包时,先在药卷一端用竹(木)锥子钻开小眼,将雷管慢慢插入小眼内,严禁用力过猛。绑扎时注意不要损伤电雷管封闭口及脚线处。
5 电雷管接线用钳子拧紧接头时用力应适度,以免损伤雷管脚线。
8.4.27 炮孔装药与堵塞,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炮孔的装药结构、药卷直径,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爆破炮孔四周的大块石应首先清除。
3 深孔装药可用提绳将药放入孔中,药卷不应直接抛掷入孔。
4 禁止将起爆药包从孔中拔出或拉出。
5 利用机械装药不宜采用电力起爆,若应采用时,应使用抗静电雷管,并应有相应安全措施,以防静电引起早爆。
6 炮孔堵塞物应采用土壤、细砂或其他混合物。严禁使用块状的及可燃的材料。
7 除扩药壶外,禁止采用不堵塞炮孔的爆破方法。
8 装药和堵塞过程中,均须谨慎保护导爆索、导爆管以及连接件等。
9 严禁边打孔边装药。
10 进行深孔的装药、堵塞作业时,应有爆破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11 各种爆破作业都应做好装药原始记录。
8.4.28 药室的装药与堵塞,应遵守下列规定:
1 药室开挖完毕,应进行测量验收,将其实际位置绘于图上,药室中心位置应准确。对全部药室应按爆破设计进行编号。
2 装药前,应检查巷道、洞室的顶拱围岩及支护的稳固程度,并清除杂物、导电体和巷道内残存的爆炸材料。
3 装药时,不应在爆破地点周围200m或根据设计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其他爆破工作。
4 起爆药包、电雷管脚线和引出线在未接入主线前,应一直处于短路状态。
5 电雷管起爆药包装入前,应切断一切电源,只准使用马灯和绝缘手电筒照明,并不应在工作面及巷道内拆换电池。
6 堵塞前,应组织专人对回填前一切准备工作进行验收,并做好原始记录。
7 靠近药室的堵塞物一般采用干砂或黄土,堵塞超过药室长度后,方可采用开挖的弃渣进行堵塞。
8 堵塞应密实,不留空穴。堵塞高度应达药室顶板。
9 堵塞时不应撞击炸药,不应损坏起爆网路。
8.4.29 火花起爆,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深孔、竖井、倾角大于30°的斜井、有瓦斯和粉尘爆炸危险等工作面的爆破,禁止采用火花起爆。
2 炮孔的排距较密时,导火索的外露部分不应超过1.0m,以防止导火索互相交错而起火。
3 一人连续单个点火的火炮,暗挖不应超过5个,明挖不应超过10个。并应在爆破负责人指挥下,做好分工及撤离工作。
4 当信号炮响后,全部人员应立即撤出炮区,迅速到安全地点掩蔽。
5 点燃导火索应使用香或专用点火工具,严禁使用火柴、香烟和打火机。
8.4.30 电力起爆,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用于同一爆破网路内的电雷管,电阻值应相同。康铜桥丝雷管的电阻极差不应超过0.25Ω,镍铬桥丝雷管的电阻极差不应超过0.5Ω。
2 网路中的支线、区域线和母线彼此连接之前各自的两端应短路、绝缘。
3 装炮前工作面一切电源应切除,照明至少设于距工作面30m以外,只有确认炮区无漏电、感应电后,才可装炮。
4 雷雨天严禁采用电爆网路。
5 供给每个电雷管的实际电流应大于准爆电流,具体要求是:
1)直流电源:一般爆破不小于2.5A;对于洞室爆破或大规模爆破不小于3A。
2)交流电源:一般爆破不小于3A;对于洞室爆破或大规模爆破不小于4A。
6 网路中全部导线应绝缘。有水时导线应架空。各接头应用绝缘胶布包好,两条线的搭接口禁止重叠,至少应错开0.1m。
7 测量电阻只许使用经过检查的专用爆破测试仪表或线路电桥。严禁使用其他电气仪表进行量测。
8 通电后若发生拒爆,应立即切断母线电源,将母线两端拧在一起,锁上电源开关箱进行检查。进行检查的时间:对于即发电雷管,至少在10min以后;对于延发电雷管,至少在15min以后。
8.4.31 导爆索起爆,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导爆索只准用快刀切割,不应用剪刀剪断导火索。
2 支线要顺主线传爆方向连接,搭接长度不应少于15cm,支线与主线传爆方向的夹角不应大于90°。
3 起爆导爆索的雷管,其聚能穴应朝向导爆索的传爆方向。
4 导爆索交叉敷设时,应在两根交叉导爆索之间设置厚度不小于10cm的木质垫板。
5 连接导爆索中间不应出现断裂破皮、打结或打圈现象。
8.4.32 导爆管起爆,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用导爆管起爆时,应有设计起爆网路,并进行传爆试验。网路中所使用的连接元件应经过检验合格。
2 禁止导爆管打结,禁止在药包上缠绕。网路的连接处应牢固,两元件应相距2m。敷设后应严加保护,防止冲击或损坏。
3 一个8号雷管起爆导爆管的数量不宜超过40根,层数不宜超过3层。
4 只有确认网路连接正确,与爆破无关人员已经撤离,才准许接入引爆装置。
8.4.33 处理盲炮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发现或怀疑有盲炮时,应立即报告,并在其附近设立标志,派人看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 处理盲炮应派有经验的炮工进行。
3 处理时,无关人员严禁在场,危险区内严禁进行其他工作。
4 严禁掏出或拉出起爆药包。
5 发生电炮盲炮时,应及时将盲炮电路短路。
6 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并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未判明有无残药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7 处理裸露爆破的盲炮时,可用手小心地去掉部分封泥,安置起爆雷管重新封泥起爆。
8 处理浅孔盲炮宜采用下列方法:
1)经检查起爆网路良好时,方可重新起爆。
2)宜采用打平行钻孔装药起爆,使盲炮殉爆,但平行孔距盲炮不应少于0.3m,且方向、角度应一致,为保证平行,可取出盲炮孔0.2m深的堵塞物。
3)宜用木制或竹制工具取出堵塞物,装入起爆药卷。
4)宜用水冲出残药,水压不宜大于0.5MPa。
5)本班未处理完可以交由下一班继续进行。
9 处理深孔盲炮宜采用下列方法:
1)网路未破坏,可重新连线起爆。
2)当原孔用导爆索起爆和装入硝铵类炸药,可以取出拒爆药包。
3)距盲炮孔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
4)非抗水性硝铵炸药宜用灌水使之失效,再进一步处理。
10 处理洞室盲炮应遵守下列规定:
1)按原测药室位置在地面标出。
2)清除堵塞物,取出炸药和起爆体。
3)当网路、导爆索、导爆管经检查确认正常尚能使用时,可连线起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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