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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器材安全管理措施优化方案

【摘要】:装卸爆破器材时,严禁吸烟和携带引火物。2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处所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并报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经检验变质和过期失效的不合格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

8.3.1 爆破器材库房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爆破器材发放、领取,治安保卫,防火,保密等制度。

8.3.2 爆破器材装卸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从事爆破器材装卸的人员,应经过有关爆破材料性能的基础教育和熟悉其安全技术知识。装卸爆破器材时,严禁吸烟和携带引火物。

2 搬运装卸作业宜在白天进行,炎热的季节宜在清晨或傍晚进行。如需在夜间装卸爆破器材时,装卸场所应有充足的照明,并只允许使用防爆安全灯照明,禁止使用油灯、电石灯、汽灯、火把等明火照明。

3 装卸爆破器材时,装卸现场应设置警戒岗哨,有专人在场监督。

4 搬运时应谨慎小心,轻搬轻放,不应冲击、撞碰、拉拖、翻滚和投掷。严禁在装有爆破材料的容器上踩踏。

5 人力装卸和搬运爆破器材,每人一次以25~30kg为限,搬运者相距不应少于3m。

6 同一车上不应装运两类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且不应与其货物混装。雷管等起爆器材与炸药不允许同时在同一车箱或同一地点装卸。

7 装卸过程中司机不应离开驾驶室。遇雷电天气,禁止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

8 装车后应加盖帆布,并用绳子绑牢,检查无误后方可开车。

8.3.3 爆破器材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输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1)运输时除驾驶员外,应有押运人员护送。

2)运输车(船)应按指定路(航)线行驶,严禁超载、超速和抢行。

3)车(船)不应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或桥上(下)停留。

4)车(船)应有帆布覆盖,并设有明显的危险警示标志。

5)不应搭乘非押运人员。

6)气温低于10℃运输易冻的硝化甘油炸药时,应采取防冻措施;气温低于-15℃运输难冻硝化甘油炸药时,也应采取防冻措施。

7)禁止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摩托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破器材。

8)运输炸药、雷管时,装车高度要低于车箱10cm。车箱、船底应加软垫。雷管箱不应倒放或立放,层间也应垫软垫。

9)运输人员严禁吸烟和携带发火物品。

2 水路运输爆破器材,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遇浓雾及大风浪应停航。

2)停泊地点距岸上建筑物不应小于250m。

3)船头船尾应设有警示牌,夜间及雾天应设红色安全灯。

4)船上应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5)严禁使用筏类船只作运输工具。

6)用机动船运输时,应预先切断装爆破器材船仓的电源;地板和垫物应无缝隙,仓口应关闭;与机仓相邻的船仓应设有隔墙。

3 汽车运输爆破器材,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汽车应装设专门的缓冲器

2)汽车的排气管宜设在车前下侧,并应设置防火罩装置。

3)车上应配备灭火器材,并按规定配挂明显的危险标志。

4)谨慎驾驶,避免急刹车或意外事故的发生。

5)汽车在视线良好的情况下行驶时,时速不应超过20km(工区内不应超过15km);在弯多坡陡、路面狭窄的山区行驶,时速应保持在5km以内。行车间距:平坦道路应大于50m,上下坡应大于300m。

6)途中遇雷雨停车时,应停在远离建筑物、大树的空旷地方。

7)车箱底板、侧板和尾板均不应有空隙,所有空隙应予以严密堵塞。严防所运爆破器材的微粒落在摩擦面上。

8)在高速公路上运输爆破器材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3.4 爆破器材贮存

1 爆破器材应贮存在专用仓库、贮存室内,并设专人管理。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个人保存。

2 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处所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并报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

3 贮存爆破器材的仓库、储存室,应遵守下列规定:

1)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破器材应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2)库房内贮存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应超过设计容量,爆破器材宜单一品种专库存放。库房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4 若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5 爆破器材的堆放要平稳、牢固、整齐,堆放高度应符合规定,并留出安全通道。

6 爆破器材应按下列规定堆垛:宽度宜小于5m,垛与垛之间宽度宜为0.7~0.8m,堆垛与墙壁之间应有0.4m的空隙,炸药堆垛高度宜为1.6m。

7 爆破材料不应直接堆放在地面上,应采用方木和垫板垫高20cm。库房内严禁火种。

8 装爆破材料的开箱不应在库房内进行,严禁在存有爆破器材的库房内进行房屋修缮。

8.3.5 爆破器材领用

1 使用爆破器材应遵守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领取数量不应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的要当天退回。

2 应指定专人(爆破员)负责爆破器材的领取工作,禁止非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

3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破器材。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鱼、炸兽。

4 严禁使用非标准和过期产品,选用爆破器材要适合环境的要求。

8.3.6 爆破器材销毁

1 对运输、保管不当,质量可疑及储存过期的爆炸器材,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经检验变质和过期失效的不合格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销毁前要登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备案,在县、市公安局指定的适当地点妥善销毁。销毁后应有两名以上销毁人员签名,并建立台账及销毁档案。

2 爆破材料销毁方法:

1)硝铵炸药可采用水溶、爆炸等方法。

2)胶质炸药应采用爆破法。

3)雷管销毁应采用爆破法。

4)导火索应采用燃烧法。

5)导爆索可采用爆破法。

3 销毁工作应做好以下事项:

1)销毁工作应有专人负责组织指挥,单位领导、安全技术人员以及公安保卫人员参加,并指派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销毁作业。

2)销毁爆破器材应选择在天气较好的白天进行,禁止在暴风、雷雨、大雪天或风向不定的天气或夜晚进行。

3)销毁前,对所用的器材、起爆材料、场址及安全设备等,应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以确保安全。

4)销毁前,应在销毁地区设置安全警戒人员,禁止一切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

5)一切报废的爆破器材应防止在阳光下曝晒。

6)清理销毁场地,应在场地冷却后进行,并确保销毁完全彻底。

8.3.7 爆破器材检验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对新入库的爆破器材应抽样进行性能检验。对超过贮存期、出厂日期不明和质量可疑的爆破器材,应进行严格的检验以确定其能否使用。

2 各类爆破器材的检验项目,应参见产品的技术标准,检验方法应严格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

3 爆破器材的爆炸性能检验,应在与库区隔离的安全的地方进行。

4 检验爆破器材的仪器或仪表,应进行定期检测,合格者应予加封,不合格者严禁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