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设备相关联的注意事项注意事项:配电箱、开关箱与照明设备相关联

设备相关联的注意事项注意事项:配电箱、开关箱与照明设备相关联

【摘要】:4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两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应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应有灌木、杂草。7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工作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并应与保护零线接线端子板分设。8配电箱、开关箱内的连接线应采用绝缘导线,接头不应松动,不应有外露带电部分。

4.5.1 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如合置在同一配电箱内,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别设置。

4.5.2 配电箱及开关箱安装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配电箱、开关箱及漏电保护开关的配置应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配电箱内电器设置应按“一机、一闸、一漏”原则设置。

2 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应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

3 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应装设在有严重损伤作用的瓦斯、烟气、蒸气、液体及其他有害介质环境中。不应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烈振动、液体浸溅及热源烘烤的场所。

4 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两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应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应有灌木、杂草。

5 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铁板或优质绝缘材料制作,安装于坚固的支架上。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3m、小于1.5m;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大于0.6m、小于1.5m。

6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开关电器(含插座)应选用合格产品,并按其规定的位置安装在电器安装板上,不应歪斜和松动。

7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工作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并应与保护零线接线端子板分设。

8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连接线应采用绝缘导线,接头不应松动,不应有外露带电部分。

9 配电箱和开关箱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箱内电器的不应带电金属底座、外壳等应保护接零。保护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

10 配电箱、开关箱应防雨、防尘和防砸。

4.5.3 总配电箱应设置总隔离开关和分路隔离开关、总熔断器和分路熔断器(或总自动开关和分路自动开关),以及漏电保护器。总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应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相适应。总配电箱应装设电压表、总电流表、总电度表及其他仪表。

4.5.4 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两台及两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4.5.5 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的装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漏电保护器应装设在配电箱电源隔离开关的负荷侧和开关箱电源隔离开关的负荷侧。

2 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GB 6829的要求,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使用于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3 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两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作合理配合,使之具有分级分段保护的功能。

4 漏电保护器应按产品说明书安装、使用和维护。

4.5.6 各种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应与其控制用电设备的额定值相适应,手动开关电器只应用于直接控制照明电路的容量不大于5.5kW的动力电路,容量大于5.5kW的动力电路应采用自动开关电器或降压起动装置控制。

4.5.7 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的进线口和出线口应设在箱体的下底面,严禁设在箱体的上顶面、侧面、后面或箱门处。移动式配电箱和开关箱的进、出线应采用橡皮绝缘电缆。进、出线应加护套分路成束并作防水弯,导线束不应与箱体进、出口直接接触。

4.5.8 配电箱、开关箱的使用与维护,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配电箱均应标明其名称、用途,作出分路标记,并应由专人负责。

2 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应每月进行检查和维修一次;检查、维修时应按规定穿、戴绝缘鞋、绝缘手套,使用电工绝缘工具;应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3 所有配电箱、开关箱的使用应遵守下述操作顺序:

1)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

2)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除外)。

4 施工现场停止作业1h以上时,应将动力开关箱断电上锁。

5 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应放置任何杂物,并应经常保持整洁;更换熔断器的熔体时,严禁用不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

6 配电箱、开关箱的进线和出线不应承受外力。严禁与金属尖锐断口和强腐蚀介质接触。

4.5.9 现场照明宜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的照明光源。对需要大面积照明的场所,宜采用高压汞灯、高压钠灯或混光用的卤钨灯。照明器具选择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正常湿度时,选用开启式照明器。

2 潮湿或特别潮湿的场所,应选用密闭型防水防尘照明器或配有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照明器。

3 含有大量尘埃但无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采用防尘型照明器。

4 对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按危险场所等级选择相应的防爆型照明器。

5 在振动较大的场所,应选用防振型照明器。

6 对有酸碱等强腐蚀的场所,应采用耐酸碱型照明器。

7 照明器具和器材的质量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不应使用绝缘老化或破损的器具和器材。

4.5.10 一般场所宜选用额定电压为220V的照明器,对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

1 地下工程,有高温、导电灰尘,且灯具距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

2 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24V。

3 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12V。

4.5.11 使用行灯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电源电压不超过36V。

2 灯体与手柄连接坚固、绝缘良好并耐热耐潮湿。

3 灯头与灯体结合牢固,灯头无开关。

4 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

5 金属网、反光罩、悬吊挂钩固定在灯具的绝缘部位上。

4.5.12 照明变压器应使用双绕组型,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4.5.13 携带式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引线应采用橡皮护套电缆或塑料护套软线。其中绿/黄双色线作保护零线用,中间不应有接头,长度不宜超过3m,电源插销应选用有接地触头的插销。

4.5.14 地下工程作业、夜间施工或自然采光差等场所,应设一般照明、局部照明或混合照明,并应装设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