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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治安问题协调解决方案

【摘要】:5协调解决各单位间在施工现场发生的重大治安保卫问题。

3.10.1 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原则。

3.10.2 建设单位应依据工程的规模和防范重点要害部位的要求,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业的治安保卫人员。并应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3.10.3 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应包括以下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保卫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施工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2 制定重点施工项目、要害部位治安保卫工作总体方案并上报所在地公安机关。

3 督促、检查、落实重点项目与要害部位安全保卫措施,制定应付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4 指导、检查、监督施工单位建立现场治安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及防范措施。

5 协调解决各单位间在施工现场发生的重大治安保卫问题。

6 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施工区域有关治安纠纷。

3.10.4 施工单位应在各自的生活和施工区域内负责做好以下安全保卫工作:

1 根据承担的施工任务制定适合施工特点的现场及生活区保卫制度,确定主管责任人,建立单位治保机构和落实治安保卫人员。

2 制定本单位在工程施工期间的治安保卫工作方案及应急方案,报建设单位审批并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3 落实本单位重点部位及生产、生活区的各项治安防范措施,消除治安隐患。

4 加强劳务人员及外来施工队伍的管理,协调处理施工单位内部纠纷,协助建设单位解决外部现场治安保卫纠纷。

5 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在单位管理范围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并保护案发现场。

6 加强对本单位施工人员的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和文明施工教育,配合建设单位和公安机关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3.10.5 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的管理,应实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对临时务工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证件齐全方可雇用。

3.10.6 施工现场应在建设单位的领导下,依据工程规模和地理环境,实施封闭管理,建立施工现场控制区。配置相应的安全防范设施和警示标志,以及专职保卫人员。严禁以下行为:

1 攀(钻)越损毁施工防护栏杆。

2 故意损坏、挪动测量勘标。

3 无通行标志强行进入施工现场控制区。

4 故意堵塞施工通道,影响施工进行。

5 强行为施工单位提供工程物资、运输条件或承包施工任务。

6 强行或擅自连接、拆除施工现场风、水、电、通信线路。

7 扰乱施工现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3.10.7 施工现场的下列场所应列为治安保卫的重点要害部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按照责任分工,制定并落实防范方案和措施:

1 储存易燃易爆、放射性、剧毒等危险物品仓库

2 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枢纽场所。

3 存放重要勘察、设计图纸、资料的部位。

4 放置贵重物品、永久设备的仓库和关键施工部位。

5 对工程有重大影响的施工工序或施工环节。

6 重要的运输道路、桥梁和隧洞。

3.10.8 施工现场重点要害部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制定完善的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爆炸、防止灾害事故等治安保卫措施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方案,报当地公安机关审查备案。

2 建立健全要害部位值班制度、出入制度、治安保卫责任制和重点要害部位人员上岗标准。

3 配备能够有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专职保卫人员和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3.10.9 建设单位及各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同当地公安机关的治安保卫工作联系制度,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应配合公安机关及时制止、查处干扰施工正常进行的治安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