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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工程防汛机构,确保工程安全度汛

【摘要】:3.7.1建设单位应组织成立有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参加的工程防汛机构,负责工程安全度汛工作。

3.7.1 建设单位应组织成立有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参加的工程防汛机构,负责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应组织制定度汛方案及超标准洪水的度汛预案。

3.7.2 设计单位应于汛前提出工程度汛标准、工程形象面貌及度汛要求。

3.7.3 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和现场施工情况制定度汛措施,报建设单位(监理)审批后成立防汛抢险队伍,配置足够的防汛物资,随时做好防汛抢险的准备工作。

3.7.4 建设单位应做好汛期水情预报工作,准确提供水文气象信息,预测洪峰流量及到来时间和过程,及时通告各单位。

3.7.5 防汛期间,应组织专人对围堰、子堤等重点防汛部位巡视检查,观察水情变化,发现险情,及时进行抢险加固或组织撤离。

3.7.6 防汛期间,超标洪水来临前,施工淹没危险区的施工人员及施工机械设备,应及时组织撤离到安全地点。

3.7.7 汛期应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防汛部门的联系,听从统一防汛指挥。

3.7.8 洪水期间,如发生主流改道,航标漂流移位、熄灭等情况,施工运输船舶应避洪停泊于安全地点。

3.7.9 堤防工程防汛抢险,应遵循前堵后导、强身固脚、减载平压、缓流消浪的原则。

3.7.10 防汛期间,在抢险时应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视,确保抢险人员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