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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道路安全规定及信号指示措施

【摘要】:3.1.11交通频繁的施工道路、交叉路口应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或信号指示灯;开挖、弃渣场地应设专人指挥。

3.1.1 施工生产区域宜实行封闭管理。主要进出口处应设有明显的施工警示标志和安全文明生产规定、禁令,与施工无关的人员、设备不应进入封闭作业区。在危险作业场所应设有事故报警及紧急疏散通道设施。

3.1.2 进入施工生产区域的人员应遵守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管理规定,正确穿戴使用防护用品和佩带标志。

3.1.3 施工生产现场应设有专(兼)职安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隐患,纠正违章行为。

3.1.4 爆破、高边坡、隧洞、水上(下)、高处、多层交叉施工、大件运输、大型施工设备安装及拆除等危险作业应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应设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3.1.5 施工设施的设置应符合防汛、防火、防砸、防风、防雷及职业卫生等要求。

3.1.6 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应分类存放、标识清晰、稳固整齐,并保持通道畅通。

3.1.7 作业场所应保持整洁、无积水;排水管、沟应保持畅通,施工作业面应做到工完场清。

3.1.8 施工现场的井、洞、坑、沟、口等危险处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应采取加盖板或设置围栏等防护措施。

3.1.9 临水、临空、临边等部位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2m的安全防护栏杆,下部有防护要求时还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2m的挡脚板。

3.1.10 施工生产现场临时的机动车道路,宽度不宜小于3.0m,人行通道宽度不宜小于0.8m,做好道路日常清扫、保养和维修。

3.1.11 交通频繁的施工道路、交叉路口应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或信号指示灯;开挖、弃渣场地应设专人指挥。

3.1.12 爆破作业应统一指挥,统一信号,专人警戒并划定安全警戒区。爆破后应经爆破人员检查,确认安全后,其他人员方能进入现场。洞挖、通风不良的狭窄场所,应在通风排烟、恢复照明及安全处理后,方可进行其他作业。

3.1.13 脚手架、排架平台等施工设施的搭设应符合安全要求,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1.14 上下层垂直立体作业应有隔离防护设施,或错开作业时间,并应有专人监护。

3.1.15 高边坡作业前应处理边坡危石和不稳定体,并应在作业面上方设置防护设施。

3.1.16 隧洞作业应保持照明、通风良好、排水畅通,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1.17 施工现场电气设备应绝缘可靠,线路敷设整齐,应按规定设置接地线。开关板应设有防雨罩,闸刀、接线盒应完好并装漏电保护器。

3.1.18 施工照明及线路,应遵守下列规定:

1 露天施工现场宜采用高效能的照明设备。

2 施工现场及作业地点,应有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应装设路灯

3 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场所或有瓦斯的巷道内,照明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

3.1.19 施工生产区应按消防的有关规定,设置相应消防池、消防栓、水管等消防器材,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3.1.20 施工生产中使用明火和易燃物品时应做好相应防火措施。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严禁明火和吸烟。

3.1.21 大型拆除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拆除项目开工前,应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确定施工范围和警戒范围,进行封闭管理,并应有专人指挥和专人安全监护。

2 拆除作业开始前,应对风、水、电等动力管线妥善移设、防护或切断。

3 拆除作业应自上而下进行,严禁多层或内外同时进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