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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的水安全保障法律法规体系

【摘要】: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和节奖超罚的节水财税政策,鼓励开展水权交易,运用经济手段促进水资源的保护和节约,探索建立以重点功能区为核心的水安全保障机制。制定水安全保障工作评价标准和评估体系,完善有利于保障水安全的、体制及机制,逐步实现水安全保障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国家所有权受到条块的多元分割,国家作为国有资源所有者代表的地位模糊,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缺乏协调,造成权益纠纷迭起。

《水法》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虽然大大提高了水资源管理的水平和效率,但在实际情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我们仍然需要充分发挥政府在保障水安全中的领导作用,建立部门间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例如,近些年国家积极实施“河长制”,即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负责辖区河流污染治理和水管理,从管理体制上落实到每条河流的管理。进一步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推进城乡水务一体化。建立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多元投入、社会参与的投入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和节奖超罚的节水财税政策,鼓励开展水权交易,运用经济手段促进水资源的保护和节约,探索建立以重点功能区为核心的水安全保障机制。制定水安全保障工作评价标准和评估体系,完善有利于保障水安全的、体制及机制,逐步实现水安全保障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1.建立顺畅的水资源管理体制

我国现行的水资源分散管理体制存在许多弊病,水的开发是国家投资,用水却是无政府状态,造成了用水浪费、水体污染、产业布局不合理等现象。在水资源利用和水环境保护方面也是分散管理,难以贯彻水量水质管理并重的原则。这种分散管理体制还有碍水资源和地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致使水土污染加重、水环境遭受破坏。虽然水利部是水行政主管部门,但各部门和各地区沟通协调不畅,难以形成合力,缺少一个统一的权威机构在各行业(农业、工业、生活、生态等)、地区之间进行协调、平衡和最终决策

水源需要集中管理,使得我们可以按照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科学地用水和治水,而且做到信息分享,统一决策。部门之间由于分工不明确,摩擦时有发生,如城市防洪基础设施由城建部门负责,而责任多部门均有;在污染治理方面,环保部门负责污染源管理,而水利部门负责水质管理。要使各部门各司其职,责任明确,减少在城市防洪、地下水开采、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方面存在的碰撞,避免不应有的浪费和损失。

2.建立清晰的水资源产权关系

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三权混淆,以使用权、经营权管理代替所有权管理。国家所有权受到条块的多元分割,国家作为国有资源所有者代表的地位模糊,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缺乏协调,造成权益纠纷迭起。

所以需要明确产权关系,避免发生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中用使用者的权益挤占所有者的权益,用地方或部门权益挤占国家利益,用资源的经济效益挤压生态环境效益。避免各个行为主体为了自身利益,一哄而上,盲目开发,造成水资源严重浪费。

3.建立健全的水资源法律法规

虽然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来管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但是我们仍需要解决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如流域统一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结合的问题、流域机构作用与地位问题、生态环境用水问题、水资源产权问题、水权(水资源使用权、排污权等)的转让问题等。要有效落实相关配套法规条文,同时提高其可操作性和执行情况。另一方面,要有专门的监督机构和有力的监督措施,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