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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验流程工艺与步骤

【摘要】:(一)监督检验步骤监督检验步骤见图1-2。各类试验项目检验顺序为:平衡系数;调整超载保护装置;静态曳引检查(如果有);下行制动工况曳引检查;轿厢与对重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额定载荷运行试验;应急救援试验;上行制动工况曳引检查;空载曳引检查;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试验。

(一)监督检验实施

1.监督检验工作内容

(1)通过对压力管道安全性能有影响的工序的监督检验,对压力管道安装过程以及结果是否满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符合性验证;

(2)对安装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进行评价。

2.监督检验方法

监督检验一般采用资料审查、实物检查和现场监督等方法,具体要求如下:

(1)资料审查,监督检验人员应当按照《压力管道检规》规定的项目和要求,对受检单位提供的受检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其内容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2)实物检查,监督检验人员应当按照《压力管道检规》规定的项目和要求,对受检单位自检合格项目进行复查,验证其结果是否真实、正确,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3)现场监督,监督检验人员应当按照《压力管道检规》规定的项目和要求,现场对安装活动进行监督,监督安装活动是否满足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要求。

3.监督检验要求

长输管道的安装监督检验项目、方法和要求应当符合《压力管道检规》附件B的规定,安装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评价应当符合《压力管道检规》附件G的规定。

(二)发现问题的处理

1.监督检验人员在监督检验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注13-2),以及现场实施操作的焊接作业人员、无损检测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时,应当及时报告监督检验机构,由监督检验机构向受检单位发出《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2)》(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意见书(2)》)。同时要求安装单位开展全面排查工作,排查合格后才能安装;还应当同时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并且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注13-2:严重问题,是指监督检验项目不合格并且不能纠正;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严重失控;对《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提出的问题拒不整改;有许可资质要求的,已不再具备相应的许可条件;严重违反特种设备许可制度(如发生涂改、伪造、转让或者出卖特种设备许可证,向无特种设备许可证的单位出卖或者非法提供质量证明文件)。

2.监督检验人员在监督检验过程中发现一般问题(注13-3),应当及时向受检单位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以下简称“监督检验联络单”),要求受检单位针对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监督检验人员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确认。

注13-3:一般问题,是指除注13-2所列的严重问题外,影响压力管道元件或者压力管道安全性能和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的问题。

(三)需要整改问题的闭环

1.受检单位接到《监督检验意见书(2)》或者监督检验联络单,应当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并且在规定时限内对《监督检验意见书(2)》或者监督检验联络单所列出的问题予以整改。整改完成后,将相关见证资料报送监督检验机构,监督检验人员接到受检单位的整改见证资料后,应当对整改见证资料进行审查确认。

2.监督检验人员对受检单位提供的检测结果有怀疑或者发现检测的项目结论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时,监督检验人员应当要求受检单位进行复验或者补充试验。

(四)未整改情况的逐级上报

1.监督检验机构在发现受检单位存在违规行为不予改正、出具虚假报告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时,应当及时向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地或者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设计许可、制造许可、安装许可或者无损检测核准证的发证机关书面报告;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还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2.受检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压力管道检规》,并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监督检验意见书(2)》的行为,监督检验机构可以暂停监督检验工作,并且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五)与受检单位的沟通协调

1.发出《监督检验意见书(2)》或者监督检验联络单后,监督检验人员应当将发现的问题以及违反的法律法规标准条款告知受检单位相关人员,并要求其签字接收《监督检验意见书(2)》或者监督检验联络单。

2.受检单位将问题整改完成后,主管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应将处理结果写入《监督检验意见书(2)》或者监督检验联络单栏内并签字,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对处理结果进行确认后签字,并连同整改相关见证资料报送给监督检验人员。

3.监督检验人员应对整改见证资料进行审查确认,确认合格后,将确认方法和确认结果写入《监督检验意见书(2)》或者监督检验联络单栏内并签字;确认不合格的,监督检验人员要及时告知受检单位问题未整改的地方和原因,必要时再次出具《监督检验意见书(2)》或者监督检验联络单。

(六)配合监察工作

1.监督检验人员在监督检验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时,应当及时告知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必要时邀请监察人员到现场指导。

2.发出《监督检验意见书(2)》后,监督检验人员应当及时报送给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并时时汇报整改过程。

3.问题整改闭环后,监督检验人员应当及时向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汇报整改结果,必要时将整改见证资料报送给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4.受检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监督检验意见书(2)》时,监督检验人员暂停监督检验工作,并且及时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七)记录的填写和报告的出具

1.监督检验工作应当进行记录(包括相关会议记录等),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具有可追溯性。

2.监督检验工作完成后,所有监督检验项目结论均符合标准要求,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及时出具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书。监督检验证书还应当附压力管道数据表和长输管道监督检验报告。

3.长输管道安装监督检验,监督检验人员可以在监督检验证书和监督检验报告出具前,先出具《监督检验意见书(1)》,将监督检验初步结论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安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