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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监管中心平台的优化建设方案

【摘要】:第1条,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视监测、指挥调度机构,负责广播电视信号监测、安全播出保障体系建设、安全播出风险评估等安全播出日常管理以及应急指挥调度的具体工作”。第2条,为了实现上述目标,需搭建完整的广播电视信号监测监管网络系统,通过技术手段完成监测。加快广播电视监管体系的建设是重中之重。

第1条,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视监测、指挥调度机构,负责广播电视信号监测、安全播出保障体系建设、安全播出风险评估等安全播出日常管理以及应急指挥调度的具体工作”。作为专业的广播电视监测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监测监管平台,实现以下监测目标:

安全监测:实现对广播电视信号进行实时监测,及时了解网络运行情况,对未经批准播出的频道、非法插播信号和有害干扰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前端各套节目中的停播、劣播、静帧、黑场等重大异态情况,并对数据进行汇总、处理、分析。

质量监测:通过放置在监测点的前端设备,输入机房末端射频信号和接收无线广播电视信号,对信道指标、码流参数进行测量、采集,对数据进行汇总、处理、分析。对本地分配网安全播出的记录根据需要随时进行调用、传输、汇总、分析。

内容监测:通过各地有线前端,对播出的节目内容进行实时监测,及时了解播出的频道和节目内容,支持本地录像存储、网络视音频回传和录像下载,系统可进行流媒体分发,支持多用户同时访问,可在中心调度任何节目回传到中心。

第2条,为了实现上述目标,需搭建完整的广播电视信号监测监管网络系统,通过技术手段完成监测。

目前,我国广播电视监测监管已经建设了涵盖无线监测、有线监测、卫星监测、新媒体监测、内容监管、安全播出调度指挥等多业务内容的技术监测监管系统,基本实现了对广播电视技术质量、新媒体业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节目内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等的监测监管功能。

除总局监管中心外,全国除天津外的30个省(区、市)目前已经建立了隶属于省(市、区)广播电视管理机构的省级广播电视监测监管专门机构,主要完成辖区内广播电视监听监看和技术监测、安全播出调度指挥、广告与互联网监测、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管理等职能。

根据自身情况,各省(市、自治区)均围绕无线监测、有线监测、卫星监测、机构监管、广播电视内容监听监看、新媒体监测和安全播出管理等业务搭建了监测监管技术系统和安全播出预警系统,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广播电视监测监管相关业务。

建立包括技术监测、内容监管、安全播出、信息安全管理业务在内的广播电视监测监管数据平台,提高监测监管效能,真正实现用高新技术提高管理水平、用高新技术保障安全播出的目标,是保障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安全运行及新媒体业务健康发展的需要,是保障党中央、国务院政令畅通的需要,是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需要。

加快广播电视监管体系的建设是重中之重。通过实施广播电视监管系统工程,建立起与时俱进的、符合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要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高新技术发展的广播电视监管体系,实现对播出信息、网络交互信息、重要播出机构业务运行状态信息、各级播出机构播出资源信息等信息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