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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规范依据及焊工考试机构公布要求

【摘要】:《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第四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确定并且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焊工考试机构及其承担的考试类别、项目范围,其中承担长输(油气)管道和非金属材料的焊工考试的考试机构及其考试类别、项目范围,由省级质监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确定并公布。《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第五条规定:考试机构在公布的考试类别、项目范围内组织实施考试。

(一)《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第二条规定:本细则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以下统称为承压类设备)和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统称为机电类设备)焊接操作人员(以下简称焊工)的考核。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第三条规定:从事下列焊缝焊接工作的焊工,应当按照本细则考核合格,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1)承压类设备的受压元件焊缝、与受压元件相焊的焊缝、受压元件母材表面堆焊

2)机电类设备的主要受力结构(部)件焊缝、与主要受力结构(部)件相焊的焊缝。

3)熔入前两项焊缝内的定位焊缝。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第四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负责确定并且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焊工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及其承担的考试类别、项目范围,其中承担长输(油气)管道和非金属材料的焊工考试的考试机构及其考试类别、项目范围,由省级质监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公布。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第五条规定:考试机构在公布的考试类别、项目范围内组织实施考试。考试机构不得强制要求焊工参加本机构组织的培训。

省级质监部门或者授权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质监部门),对焊工考试进行监督,负责审批、发证和复审(以下简称发证机关)。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发证机关可吊销或者撤销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1)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

2)违章操作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

3)考试机构或者发证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范围考试发证的。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焊工,吊销证书后3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焊工考试申请。

(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8月31日颁布,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TSG R0004—2009的4.2.2(1)规定:从事压力容器焊接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考核合格,取得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能在有效期间内担任合格项目范围内的焊接工作。

(三)《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2年10月23日颁布,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4.3.1(1)规定:焊接锅炉受压元件的焊接操作人员,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TSG Z6002)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在有效期内从事合格项目范围内的焊接工作。

(四)《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5月8日颁布,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TSG D0001—2009的第13条规定:从事管道元件制造和管道安装、改造、维修焊接的焊接人员,必须取得焊工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在有效期内承担合格项目范围内的焊接工作。

(五)《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2008,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8年2月21日颁布,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TSG Q0002—2008的第二十条规定:从事起重机制造、施工的作业人员,包括安装、维修人员、主要受力结构件的焊接人员、无损检测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无损检测人员证书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