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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罚则

【摘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1)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

2)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